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企业改制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主要涉及土地的转让、补偿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以下是详细分析:
1)国有划拨土地的性质与转让条件
1. 国有划拨土地的性质:国有划拨土地是由政府无偿拨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通常用于特定的建设项目或公共利益。这种土地使用方式具有行政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等特点。
2. 转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这些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以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的处置
1. 土地补偿: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国有划拨土地被征收或转让,权利人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获得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或企业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 土地转让程序: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转让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包括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转让过程中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
1. 法律程序:企业改制中涉及划拨土地的处置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首先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其次需经过审查批准程序;最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 注意事项:在处置划拨土地时,企业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应关注土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业改制中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方式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土地的性质与转让条件、土地补偿、土地转让程序以及法律程序与注意事项等。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的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土地应由政府收回,由政府根据规划再考虑用地。如是个人股份制企业转让的,原划拨土地应办理出让手续,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钟某某、何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钟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明春、何坚、何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以本案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未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认定土地使用权不能转移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属法律适用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钟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明春、何坚、何某某负担。
✎任某某、朱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任玉某某、朱某某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土地祁某某用(93)字第1××5号继承过户手续,并与原告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好授权委托手续。
2.办理土地继承过户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被告若不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则《土地转让协议》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甲方也未授权给乙方到公证处去办理旧房改造委托公证手续。
被告蔡某某某、蔡某某某、蔡某某某、邓某某办理上述土地继承过户手续所应缴纳的税费193.50元某某原告任玉某某、朱某某建承担,由被告蔡某某某、蔡某某某、蔡某某某、邓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登记在蔡某某名下的位于原城关镇湖边新村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祁某某用[93]字第1×**)办理继承过户至被告蔡某某某等人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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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企业改制土地转让怎么办手续,企业改制情况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内容投稿:顾艺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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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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