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土地长期转让与永久转让存在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转让期限、法律效力和合规性上。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分析:
1)转让期限
1. 长期转让:通常指的是在法定承包期或出让年限内的转让,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这种转让是有明确期限限制的,到期后需依法办理续期手续。
2. 永久转让:则意味着转让行为不受时间限制,试图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这种转让方式违反了我国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明确规定。
2)法律效力
1. 长期转让: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受法律保护。只要转让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双方签订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2. 永久转让: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第七百零五条),因此永久转让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合规性
1. 长期转让:需遵循法定程序,如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并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或出让年限的剩余期限。
2. 永久转让: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涉及纠纷或法律问题,该条款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受让方可能面临土地被收回、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买断,现在买地买的都是土地的使用权,按用途不同时间期限不同,住宅是70年,商业是40年,商住综合50年,工业50年。如果所指的买断是买下所有权,那在我们国家目前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我国,土地一次性买断协议通常无效。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或单位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只能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严禁买卖,若协议约定买断土地所有权,因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自始无效。
若协议实质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符合一定条件才有效。比如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等。
若不满足法定转让条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永兴粮油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即履行至2045年12月30日);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本案中,被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属于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为四十年,结合本案,在企业改制的特殊时期,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参照商业用地四十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这一文件应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土地租赁期限的认定应当按照特别法即《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的规定,而非原《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故土地租赁期限应为40年。
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驳回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村张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林显干、林欣欣、林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42年3月28日终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故《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应当为40年,即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止。
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干、林欣欣、林欣明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以及于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项下至2042年3月28日止的租赁期间有效,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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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卖地吗,土地转让还是买卖
内容投稿:傅丽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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