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收回的,这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情形。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可以收回的情形:
▷公共利益需要: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等,政府可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为提升城市功能,政府可对旧城区进行改建,收回土地使用权。
▷ 土地出让合同到期未续期: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土地将被收回。
▷ 连续未使用: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房地产开发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无偿收回。
▷ 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政府可收回。
▷ 特定设施报废: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占用的国有土地可被收回。
2. 收回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遵循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公告与送达、注销登记等程序。
2)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1. 可以收回的情形:
▷ 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如乡村道路、文化广场等建设,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 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
▷ 连续弃耕抛荒: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可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
▷ 停止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
2. 收回程序:集体土地收回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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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吗怎么办,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包括哪些
内容投稿:唐成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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