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不能入股吗,土地是否可以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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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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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具有专业法律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在不动产征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至今,参与办理的行政系列案件百余件。曾办理过多起民事系列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土地使用权不能入股吗,土地是否可以作价入股

一、土地是否可以作价入股

土地可以作价入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也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对土地作价入股的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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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性质与入股条件

1.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作价入股,需满足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按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等条件。

▷ 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可作价出资(入股),但农用地一般不能直接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入股。

2.入股条件

▷ 土地必须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 需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进行合理估价。

2)操作流程

1. 评估作价:委托专业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价值,出具评估报告。

2. 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土地信息、作价金额、入股比例、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

3. 办理变更登记: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确保法律上的有效性。

4. 公司设立或增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增资变更登记手续。

3)风险与防范

1. 法律风险:确保每个环节合法合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2. 市场风险: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投资策略。

二、股东是否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分析:

股东不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三)》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

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可以的。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市金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2007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对信阳市高新区平东路北段25亩土地签订的土地买卖“合作协议”;

2、原告退还被告的购地款80万元;

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因被告违约没按时缴付第一笔拆迁款,导致协议土地被占用,协议标的土地丢失,再没有在地上建围墙的事实,第三笔65万元购地款及剩余购地款被告拒付,原告认为是被告的违约责任,应当按拆迁款催缴通知之日起计算支付第三笔65万元及剩余购地款,多次协商不成,原告请求解除协议。

原告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某某退还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金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已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80万元,解除2007年9月3日原告信阳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金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信阳市高新区平东路北段25亩土地签订的土地买卖“合作协议”。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入股吗,土地是否可以作价入股”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不能入股吗为什么,用土地使用权入股怎么做账

内容投稿:严思

内容审核:席炎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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