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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时的赔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处理。以下是详细解答:
1)赔偿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具体赔偿情形
1. 财产返还
▷ 若土地未发生变化,应直接返还。
▷ 若土地已开发建设,无法完全恢复原状,法院可能判决取得土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2. 折价补偿
▷ 当土地或地上附着物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应进行折价补偿。
▷ 法院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由受益方按照相应价值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3. 赔偿损失
▷ 过错认定:合同无效且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签订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和间接损失(如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需证明其存在)。
▷ 特殊情形:如出让方隐瞒土地重大权利瑕疵导致合同无效,需赔偿受让方全部经济损失。
3)收缴财产(特殊情形)
若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有权收缴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非法财产。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出让的,受让人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而不需要对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征地补偿。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陈某某、崔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收取的土地转让费60000元;
2.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因签订无效合同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费48600元,综上共计1086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原告于2016年开始经营管理朱家镇明华小区物业,小区后院有块空地,面积420平方米,被告称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二原告与被告协商将该土地以6万元买下,并施工平整该地块,共花费48600元。
张某某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崔某某、陈某某填埋土方费13300元,张某某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崔某某、陈某某土地转让费60000元。
✎宋某某会、毛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会、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协议。
2、返还已给付被告吴某某胜的建房土地等购买款47000元,按国家公布的物价上涨率(即货币贬值率)3%给付货币原价值。
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诉讼费的承担由法院决定。
2016年8月3日,曹家坪村委会发给原告“指界通知书”,在2020年12月,原告到曹家坪村委会找干部查证土地经营权转让情况,经负责农业农村部的村干部夏某某多方查实,协议和指界通知中的土地,并无在村和相关部门有土地流转记载,事实上土地没有有效流转成立。
被告赵某某、吴某某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宋某某会、毛某某土地转让费及青苗费、经济果木损失费共计42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被告赵某某、吴某某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宋某某会、毛某某。
✎高某某、买某某`肉孜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费1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暂计算为1187.98元(10000元×3.85%÷1个月×37个月,2018年9月至2021年10月);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6日,二被告与原告等五人签订一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石河子,近靠阿某某养殖场的面积为150米×5.5米(9分地)的土地转让给原告等五人,转让费共计90000元,其中原告受让面积为一分地,转让费为10000元。
被告买某某`肉孜、艾力`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返还土地转让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买某某`肉孜、艾力`买某某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高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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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是否有赔偿费用,土地转让后补偿款归谁?
内容投稿:方雅
内容审核:毛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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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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