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否改变权属,土地流转中双方的权属争议会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对土地继续延包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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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改变权属,土地流转中双方的权属争议会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对土地继续延包的权利吗

一、土地流转中双方的权属争议会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对土地继续延包的权利吗

土地流转中双方的权属争议,并不会直接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对土地继续延包的权利。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基础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法律并未规定土地流转中的权属争议会导致原承包关系的终止或原承包方失去继续延包的权利。相反,土地流转是在原承包关系基础上的合法行为,原承包关系在流转期间依然有效。

2)权属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当土地流转中出现权属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申请调解或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3. 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原承包方应继续履行其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按时缴纳承包费用、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同时,接包方也应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土地并支付流转费用。

3)继续延包的权利保障

1. 原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原承包关系不因土地流转中的权属争议而受到影响。只要原承包合同未到期且未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事由,原承包方就享有继续延包的权利。

2. 法律保护:如果因权属争议导致原承包方的继续延包权利受到侵害,原承包方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土地流转的原因

法律分析:

实施土地流转的主要原因是:1.承包地地块面积小,不利于生产

2.承包方外出打工影响土地耕种,容易造成土地荒芜

3.实施土地流转,方便管理,可以增加土地产出,增加经营者和原土地承包者的收入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今年年初,河北省保定市万亩耕地被"

征收"

的消息着实发酵了很长时间,引起了农民朋友们的广泛关注。

之所以给征收打上双引号,就是因为这次收地用地暴露出很多法律问题,对于它的性质到底是土地收储、土地流转还是土地征收,很难以明确的概念去概括和定义。

看到土地收储、土地征收和土地流转这三个名词,农民朋友们可能有些疑惑,这三者是不是同一个意思呢?如果不是同一概念的话,它们又有什么区别呢?拆迁律师今天的就来为大家简要讲解,这三者分别是什么。

三、土地收储的对象是产权明确的"

熟地"

,或者说是土地市场上的"

成品"

对土地收储进行规范的法律规章主要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根据《办法》规定,简单来说:

首先,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并不是所有部门都可以主导或实施的;

其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并不是任何部门都有权设立或作为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收储工作;

最后,被收储的土地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被收储的土地一般是咱们俗话说的"

熟地"

,且土地产权情况必须清晰明确。

例如咱们农村一些未经过确权、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权属不明或者产权存在争议的土地,是不能直接收储的。

更重要的一点是,土地收储也必须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或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确认。

换句话说,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不应当是收储机构单方面规定的,需要参考依法作出的评估结果,并参考土地使用权人的协商意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是否改变权属,土地流转中双方的权属争议会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对土地继续延包的权利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否改变权属关系,土地流转后可以改变土地性质吗?

内容投稿:韦俊涛

内容审核:赵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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