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十年以上的法律事务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1)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主要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种使用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取得的,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其流转和处分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2)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属于上述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财产权利范围。
3)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
我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了严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或抵押。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密切相关,一旦允许其自由流转,可能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破坏农村的土地管理秩序。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法律属性和流转限制,以及权利质押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设定权利质押。
法律主观:
广义的流动资金。指企业全部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货(材料、在制品、及成品)、应收帐款、有价证券、预付款等项目。以上项目皆属业务经营所必需,故流动资金有一通俗名称,称为营业周转资金。狭义的流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即所谓净流动资金。依照此一定义,流动资产的资金来源,除流动负债外,应另辟长期来源。净流动资金的多寡代表企业的流动地位,净流动资金越多表示净流动资产愈多,其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因而其信用地位也较高,在资金市场中筹资较容易,成本也较低。 铺底流动资金是什么? 铺底流动资金是项目投产初期所需,为保证项目建成后进行试运转所必需的流动资金,一般按项目建成后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的30%计算。 铺底流动资金是:
短期日常营运现金,人工、购货、水、电、电话、膳食等开支。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包含铺底流动资金在内的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规定,新上项目或更新改造项目主必须拥有30%的自有流动资金,其余部分资金可申请 贷款 。另外,流动资金根据生产负荷投入,长期占用,全年计息 例如,为保证新建地方铁路项目投产初期正常运营所需流动资金有可靠来源,根据原国家计委的规定,计列本项费用。主要用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支付职工工资和其他有关费用。本项费用按下列指标计列:
新建Ⅰ级地方铁路6万元/正线公里;新建Ⅱ级地方铁路4.5万元/正线公里。既有线改扩建、增建二线以及电气化改造工程,不计列铺底流动资金。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是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基础上建立的,可以用于自己经营或者流转。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承包合同确定。
3、承包经营的客体是土地,包括种植业用地、林业用地、畜牧业用地和渔业用地。 4、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以使用和收益为主,是以土地为基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贺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蔡某某向原告清偿代垫款812293.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
以尚欠代垫款为基数,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
暂计至2021年10月19日,资金占用费共计27211.84元);
2.判决被告蔡某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1229.36元;
3.判决被告蔡某某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23244元;
4.判决被告蓝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原告对被告山川岩韵公司用于抵押的下列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饲料加工机组1组、切碎机1台、打包机1台、小型粉碎机1台、小型搅拌机1台、小型割草机1台、小型除草机1台、柴油抽水机1台、柴油发电机1台、叉车1辆、钢架猪舍3栋(合计3960平方米)、钢架鸡舍7栋(合计11620平方米)、钢架鸭舍3栋(合计3500平方米)、活鸭1.5万只;
6.判决原告对被告种养加生态公司持有的山川岩韵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山川岩韵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签订的《土地收益权质押、经营权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山川岩韵公司承租的位于贺州市平桂区下冲东、西片的524.3695亩土地的收益权以及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日,被告山川岩韵公司与原告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编号:
小微担保05202002602001、小微担保05202002602002),约定被告山川岩韵公司以其所有的财产【饲料加工机组1组、切碎机1台、打包机1台、小型粉碎机1台、小型搅拌机1台、小型割草机1台、小型除草机1台、柴油抽水机1台、柴油发电机1台、叉车1辆、钢架猪舍3栋(合计3960平方米)、钢架鸡舍7栋(合计11620平方米)、钢架鸭舍3栋(合计3500平方米)、活鸭1.5万只】为被告蔡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项下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于2020年6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编号:
45112020009681)。
原告贺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贺州山川岩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登记编号:
45112020009681)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贺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贺州种养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持有贺州山川岩韵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广东禧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房产:
宾阳房权证黎房字第2××9号-20090227号,共计29套房产,地址均为宾阳县,详见附件抵押物清单]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土地和房产以拍卖、变卖、折价方式获得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为实现上述第三项债权,原告广东禧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西宾阳县黎塘镇永安(原永安)不动产【权利证书编号:
宾国用(2009变)第7××4号土地、宾阳房权证黎房字第2××9号至宾阳房权证黎房字第2××8号房产(共30宗)】,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抵押登记的顺位优先受偿,为实现上述第三项债权,原告广东禧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证明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85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项下应收账款,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贺州市小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松江林化公司向原告清偿代垫款200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
暂计至2022年8月15日,资金占用费期间利息共计510000元);
2.判决被告松江林化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29200元;
3.判决被告莫某某、左文英、朱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贝惠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原告对被告陈某某贤、何某某提供抵押的下列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龙圩镇龙湖路55号【不动产权证号:
桂(2016)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
②龙圩镇××路××号(【不动产权证号:
桂(2016)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③龙圩镇龙湖路56号【不动产权证号:
桂(2016)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
④东正路同园里8号夹层1-3号机动车库(【土地使用权证:
梧国用(2011)第0××0号,房屋所有权证:
梧房权证万秀字6××1号】;
⑤新兴一路胜隆里1号一层43号(【土地使用权证:
梧国用(2011)第0××1号,房屋所有权证:
梧房碟山共字第8××4号】;
5.判决原告对被告朱某某持有的松江林化公司60%的股权、被告莫某某持有的松江林化公司30%的股权以及被告林某某持有的松江林化公司1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同日,被告莫某某、左文英、朱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贝惠瑜与原告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合同编号:
小某某担保04201901401001),约定其为被告松江林化公司向原告提供保证反担保,其中:
反担保的保证范围包括原告履行保证义务为借款人支付的代偿款以及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代理费等(合同第二条)。
原告贺州市小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某某、莫某某、林某某持有广西昭平县松江林化有限公司的60%、30%、10%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贺州市小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何某某、陈某某贤名下的坐落龙圩镇龙湖路55号、龙圩镇××路××号、龙圩镇龙湖路56号、东正路同园里8号夹层1-3号机动车库、新兴一路胜隆里1号一层4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
桂(2016)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2号、桂(2016)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6号、桂(2016)梧州市不动产权第0××7号、梧国用(2011)第0××0号、梧房权证万秀字6××1号、梧国用(2011)字第0××1号、梧房房权证蝶山字6×**、房蝶山共字第8××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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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金属于应收款吗还是应收,土地流转金归谁所有
内容投稿:潘安
内容审核:张雪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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