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政府审批后,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转让的基本条件
1. 政府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的,将面临法律处罚。
2. 使用者资格:转让方需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即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3. 产权清晰:转让时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需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
4. 出让合同与出让金:经批准后,通常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特殊情形下的转让
▷ 在特定条件下,如转让的土地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特定项目,或转让后土地用途保持不变,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此时,转让方需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3)转让程序
1. 申请:转让双方需持相关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2. 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3. 办理出让手续(如需):若需办理出让手续,受让方应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4. 变更登记:双方需持批准文件、出让合同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1、签订土地合同,买方办好房权证后,还要和原土地证使用者签订土地过户合同,之后带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合同、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士管部门下设的测绘公司申请测绘。2、测绘公司,测绘公司受理后,带着上述材料现场查勘,计算数据,出具新的测绘图,缴纳测绘费3、评估公司,带着上述材料到评估公司请评估;评估公司受理后查勘现场,查勘所评估棕地的级别,所剩使用年限,出具评估报告,缴纳评估费4、土管部门受理,带着上述材料:土地过户合同、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原土地证、房屋过户的契税发票、测绘图、评估报告,到土管部门受理窗口申请过户5、缴纳税费后领取土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1、用地申请2、土地使用证(原件)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4、双方转让协议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6、土地评估报告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钟某某、何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钟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明春、何坚、何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以本案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未经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认定土地使用权不能转移登记至上诉人名下,属法律适用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9-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钟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何明春、何坚、何某某负担。
✎恩平市自然资源局、恩平市化肥工业发电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恩平市自然资源局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538.53元,由原告恩平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原告已预交)。
✎郭某某、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并不是纯粹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而是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进入执行程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即转让有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100元,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负担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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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申请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内容投稿:李汐慕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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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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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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