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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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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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如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四种

一、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四种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

1.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 适用情形:此方式主要适用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了使用年限,且期满后未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

2)闲置土地收回

1. 依据: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十四条,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适用情形: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可依法收回。

3)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

1.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适用情形:此方式主要适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

4)违法行为收回

1.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并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2. 适用情形: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如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政府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分析:

1)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

2、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2)土地使用权收回的一般程序

1、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

(1)收回土地申请书;

(2)用此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3)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

(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5)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某公司诉太原市政府行政处理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理的行政案件。

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收告〔2014〕0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涉及收回迎泽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中有关收回某公司749。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城市市区的土地和房屋的,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精神,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实地查勘的基础上,根据被征收不动产的区位、用途等影响被征收不动产价值的因素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综合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偿,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并应依法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五指山宏建客运有限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命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命令案件,原告宏建公司诉称,其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五土资函2018]71号《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给予撤销。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18年3月被告在没有跟原告协商解决好土地补偿的情况下,将原告水满乡农贸市场面积4955平方米的五国用(2002)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的2969平方米(含4.45亩),编号为WZSJS-2018-1强制无偿收回,交付给五指山市水满乡政府使用,并向原告发出《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在告知函中没有告知原告对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的权利、期限及复议机关。

确认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原告五指山宏建客运有限公司作出的五土资函2018]71号《关于收回五指山市宏建土石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WZSJS-2018-1地块用地的告知函》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四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收回原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内容投稿:魏睿俊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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