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亨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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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亨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或其他合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要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承包方资格: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是主要的承包方。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时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但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2. 承包程序:

▷ 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应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 对于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应与发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用途、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3. 承包经营权流转:

▷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4.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超过一年的应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2)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款,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重要的财产权利。它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在取得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彭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杨某某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彭某某喜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位于“小榜子”等2地块共计1.35亩(详见杨某某才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在房屋买卖协议中书面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事实,但相关证人均能证明该事实,原告作为该村村民,符合受让条件,且该转让经村委会即发包方同意并盖章,符合法律规定。

位于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桥头村二组小地名为“小榜子”、“土堆上”二地块(现登记于巫山县人民政府2010年11月30日向杨某某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面积合计1.3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彭某某喜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某某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

✎4544冒某某与如皋市丁堰镇皋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冒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皋某某社区立即将原告承包的位于皋某某社区40组5.21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报送丁堰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并由其申报如皋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告知原告报送丁堰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时间。

还有,南通市农办等5部门2015年5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第4条明确规定:

“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而将互换的承包合同报送登记发证,正是这一规定的实施范围。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冒全某某负担,驳回冒全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享有承包地中其中8亩的经营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父亲张某某、母亲张某某、弟弟张某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并以张某某为承包人,同义县头台镇石头堡子村村民委员会于1999年1月1日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承包土地16亩,2016年4月20日又通过了土地确权。

确认原告张某某对位于义县头台镇石头堡子村五组地块名称为梁西北段(2.48亩)、末子地北段(4.27亩)、秧地(2.25亩)、秧地(3.60亩)、八达岭(2.10亩)、南上砍儿(1.30亩)共16亩土地中的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亨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获得土地承包权,如何拥有土地

内容投稿:赵安航

内容审核:张天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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