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村委会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收回承包地。这些特定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2)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如果承包地被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如果承包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在报经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4)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
该条款同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若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停止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5)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如遇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时,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委会在承包方自愿交回、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以及特殊情形下调整等五种情况下,有权收回承包地。
土地流转后农民有权收回土地。当流转合同期满,承包人有权收回土地,但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要补偿。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权归承包方,但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的。在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土地承包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转包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国有的,另外一种是集体所有的。像城市土地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只能通过招拍获得使用权,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商住用地是四十年。而集体所有通常指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基地等,所以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的是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归集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承包出去的土地能否收回,需分情况判断。
如果是家庭承包方式,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
若为其他方式的承包,要看承包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了收回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依约收回。
若对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如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等,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若要收回土地,应遵循法定程序,避免造成违约或侵权。✎息县白土店乡人民政府、吴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息县白土店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将原、被告签订的《废窑厂、林地重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第一项“承包地点及周界”150亩土地中,由原告收回56.37亩土地用于公益墓地建设,承包地变更为93.63亩;
2.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废窑厂、林地重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第二项“承包期限”中超过30年的部分无效,将承包期限七十年变更为三十年,即从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12月29日止;
3.将原被告签订的《废窑厂、林地重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第三项“交款办法”承包费共计210000元变更为每年每亩地承包费600元,每年的12月底之前补齐当年的差价;
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是根据息发(2020)4号文件精神,由上级项目投资,在各乡镇建设乡级公益墓地一处,经息县自然资源局、息县民政局等部门实地勘查,白土店乡公益墓地选址规划在原、被告2008年12月29日签订的《废窑厂、林地重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项下的乡集体土地(原乡林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白土店乡人民政府需收回该合同项下的56.37亩土地用于该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确认原告息县白土店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废窑厂、林地重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中56.37亩土地已被收回作为公墓建设用地,现承包地为93.63亩,确认原告息县白土店乡人民政府与被告吴某某签订的《废窑厂、林地重新开发利用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超过三十年的部分无效,即合同期限调整为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38年12月29日止。
✎杨某某、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长汀村委收回杨某某0.67亩承包地行为无效、该0.67亩集体土地由杨某某承包经营;
2.长汀村委支付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损失10720元。
庭审中,杨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请为:
将杨某某被长汀村委收回的0.67亩(位于坑下村与长汀村河隔壁0.45亩,小岺尾0.22亩)集体土地返还杨某某承包经营。
事实与理由:
杨某某是土生土长的福安市坂中畲族乡长汀村村民,1998年元月杨某某和同村长大的施某某结婚,所以杨某某户口从未移出,根据坂中乡长汀村的家庭承包制,1999年每个村民可以分到O.67亩村集体承包土地,由家庭以户的形式统一承包经营,2002年前后杨某某和丈夫在自己位于××村××亩的承包地上种了桃树,2005年后交由父母统一承包经营,2018年5月长汀村集体承包地重新测量和发证,当时杨某某户口从父亲处分出,杨某某要求长汀村委给予单独发证,但却被告知杨某某的承包地在1999年已经被收回,经了解村里干部找杨某某父亲讲因人口增加,每丁人口分到的地没有原来多,需要退出部分地,两个女儿已经结婚,地也要由村里再统一调整和安排,父亲就把杨某某种桃树的O.45亩地(至今该地一直处于抛荒状态)和长汀村小岺尾处共约1.1亩交给村里再进行统一安排。
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元,由杨某某负担。
✎周某某、肖某某与湖南省隆回县周某某镇周某某居委会12组、周某某、周某某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隆回县周某某镇居委会12组(发包方)组长周某某暗中收回原告夫妇承包的责任田0.89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34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55亩,返还给原告夫妇一户承包经营;
2、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对原告夫妇12年造成的损失费7344元;
3、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对原告夫妇12年造成的损失费1188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据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原告夫妇一户三口承包责任田实际面积2.04亩,2009年县政府颁证,承包人口少了1人,承包经营面积1.1亩,比原发包实际面积少0.89亩(痉伤田0.4亩,实际0.45亩)是被告发包方组长周某某暗中收回原告夫妇一户三口承包田0.89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34亩承包经营,并上报颁证。
驳回原告周某某、肖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肖某某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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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能收回吗现在,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吗,怎么转让
内容投稿:俞亮
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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