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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土地流转,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和流动,即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将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户或经济组织的行为。以下是对宅基地土地流转的详细解释:
1)宅基地流转的基本概念
1. 定义:宅基地流转并非指所有权的转移,而是使用权的流动。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
2. 流转对象:通常限定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确保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被改变。
2)宅基地流转的方式
1. 转让: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后,转让方一般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2. 出租:农户将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对宅基地及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出租人则收取租金收益。
3. 其他方式:还包括抵押、入股、赠与等,但这些方式需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并确保不改变宅基地的原有用途。
3)宅基地流转的法律限制
1. 身份限制:流转双方必须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否则流转行为可能无效。
2. 用途限制:流转后的宅基地必须继续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为商业开发等其他用途。
3. 规划限制:流转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法律分析:
是可以流转的,但是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的限制条件,买卖的人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买卖给城镇职工。如果城镇职工买卖了宅基地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会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农村宅基地的买卖还必须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也不会是有效的法律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一、“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转有何不同?农户要如何甄别?
1、流转的土地是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如果是基本农田甚至不能用做养殖,更不能用来搞房地产或者盖别墅等等。
因为利益的驱使,往往租来的土地就是搞房地产开发的。
2、土地流转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农户进行流转,更不能用欺骗和暴力等违法手段进行流转,这样流转的土地也不受法律保护的。 3、土地流转的收益完全归承包方所有,这样也是为了保护农户的利益,因为往往流转土地后农户就失去了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只能另谋出路,这些土地收益能让农户有所补偿。 4、以租代征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规避了耕地占补平衡,踩了18亿亩耕地的红线,规避了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以此为基础所有后续的开发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以租代征危害大,就算对于租用的企业来说也未见得就是只有好处。首先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在这些土地上的建筑也都是违法建筑,随时随地都有被拆除的风险,如果一旦被拆除损失也是难以估量。
✎刘某某、钟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四某某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书》无效;
2.被告庞某某返还涉案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款107005.1元以及相应利息(以10700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自2017年6月25日计算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原告起诉之日为16005.14元),本项请求金额合计为123010.24元;
3.被告与第三人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拆迁置换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至原告刘某某名下;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称的原告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之规定,被告并非涉案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即城北街道大塘村委扫杆坡村村民,不具有获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确认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庞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刘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程某某、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冯某某返还原告宅基地转让款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及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1日,经中间人魏某某介绍,原告得知被告人冯某某有两处宅基地需转让,转让费用为6万元,中间人魏某某声称自己已购买一处宅基地并买下地基,费用共9万元,同时中间人魏某某以自己和中间人李某某为多年老友并曾一同经营生意为由诱骗我买下另一处宅基地,此时被告冯某某声称自己和中间人李某某以及狮子桥村村干部关系十分亲近,购置金给村干部一部分宅基地买卖不会受影响,另外被告冯某某、魏某某、李某某与原告一同前往被告冯某某家中现场查看宅基地,原告谨慎为由要求将定金交给村干部,但村会计以银行卡没带为由拖延收款,此时中间人魏某某曾绐村会计送了两盒玉溪香烟,被告冯某某面露不满声称自己不会诈骗,并把自己宅基地的购置金收据交给原告,原告放松警惕,于2016年4月4日通过中间人魏某某、李某某一同在安乐××××村李某某家中与被告冯某某签订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冯某某将宅基地100平米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程某某,定金现金5万元,并开有收款依据。
被告冯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某某返还转让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兰某某与马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兰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转让款2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加固费及修复费2万元;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且被告转让给原告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无法办理宅基地证及土地使用证。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兰某某转让款160000元,原告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6年7月4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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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指房子吗为什么,土地流转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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