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土地确权发证的相关手续及处理方式
1)第二次土地确权发证的基本流程
1.准备相关材料:
▷ 在进行第二次土地确权发证前,需准备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有)、身份证等必要证件和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对于后续的确权发证工作至关重要。
2.与发包方协商:
▷ 与土地发包方(如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需要,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合同,以明确双方在第二次土地确权中的权益和责任。
3.申请确权登记:
▷ 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确权登记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所需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这一步骤是正式启动确权发证程序的关键。
4.配合调查和审核:
▷ 在确权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测量和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确保确权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是确权发证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5.等待确权结果并领取证书:
▷ 耐心等待确权结果。一旦确权成功,将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请仔细核对证书内容,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2)若第二次土地确权出现错误且证书未发放的处理方式
1. 及时提出异议:
▷核实错误信息:首先,仔细核对土地确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权属等,确认是否存在错误。
▷ 收集证据:如果确实存在错误,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实地测量记录等,以支持异议申请。
▷ 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向负责土地确权的部门(通常是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详细说明错误情况,并附上相关证据。
2. 配合调查与更正:
▷配合政府部门调查:政府部门在收到异议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 申请更正登记:经调查核实后,如果确认存在错误,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原确权部门)提交更正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 提供必要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以及其他能够支持更正申请的证据材料。
3. 关注处理进度与结果:
▷查询处理进度:定期向相关部门咨询处理进度,了解更正申请的审核情况。
▷ 确认更正结果:如果更正申请获得批准,将收到新的土地确权证书。请仔细核对证书内容,确保所有错误均已得到更正。
3)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建议
1. 手续存在瑕疵但实际耕种的情形:
▷ 若二次承包手续不完备,但实际耕种且原承包方未提出异议,应推动双方补全手续。补全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若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调解确定权属。
2.存在争议的情形:
▷ 若涉及多方争议,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无果,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确权登记。
3.违反规定的二次承包情形:
▷ 若二次承包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如未经发包方同意私自转让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应恢复到原合法状态。对于违法行为,需纠正并恢复土地原状后,再按合法程序确权;若无法恢复原状,可能导致二次承包关系无效,土地由发包方依法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以下简称“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该条文规定了目前土地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裁决”的“三步走”处理模式
这一模式体现了当事人私权自由处分原则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法治理念的结合,是非常正确的。但可能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条规定制定并不完善,比如它忽略了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争议的多样性。是不是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都可以通过这一途径解决,或者说这一途径就是最好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不尽然。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
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
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这两种争议在审判实践中都会遇见。对于前一种争议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的处理模式解决是没有问题的
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争议其实就是政府尚未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因为后面一种争议即政府已经登记发证后产生的争议根据“十六条”规定的模式根本没办法解决。对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模式并不完善。它忽略了土地权属争议的多样性以及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的权属争议处理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在该条文下面补充一款,即:
“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
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
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就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的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一般而言,只要是经过确权登记后的,基本会按照正规流程逐步依次发放登记证书的。
如果还没有发放证书,那么就需要注意,自己的土地是否不予确权的范围内。
比如,面临征收的农村集体性土地就不会确权颁证。
而这部分土地也会征收时候获得相应的补贴。
如果农民私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或者其他情况也不会确权颁证。
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对于此次开展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无论实测土地面积大于还是小于二轮承包合同和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的承包面积,都依据本次土地确权查实的结果进行登记,不得随意增加还是减少农户承包地面积;农村土地确权后,发证需要时间,一般会统一发证的,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咨询。
各地村委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办法》,会做好土地确权的申报和材料整理工作,最终的证书发放,是由镇政府审核无误后报告市政府统一核发新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另外,吉林省是规定新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对于土地承包的起止时间,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十年的起止日期一致;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发证了怎么办,第二次土地确权发证了吗怎么办手续”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发证了怎么办手续,土地确权证发下来了,还能不能分开
内容投稿:岑熙
内容审核:张霞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