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中途终止合同的补偿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以下是关于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承包中途终止合同的补偿原则
1. 违约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土地承包中途终止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2. 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赔偿损失的具体方式应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应结合违约条款的具体规定来确认赔偿责任。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土地承包中途终止合同的具体补偿内容
1. 承包费相关损失:如果承包方已提前支付承包费,而合同中途终止,发包方应退还剩余承包期限内的承包费。同时,如果因承包费或交纳承包费等方面产生争议,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2. 土地损害赔偿: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土地造成了永久性损害,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包括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生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3. 其他实际损失:除了上述损失外,还应考虑因合同终止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如预期利益损失、投入成本损失等。这些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3)特殊情况的补偿处理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如果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应明确补偿方案并签订书面协议。
2. 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此情况下,也应考虑公平原则,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土地承包中途终止合同的补偿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主观: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 签订承包合同 。 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岞埠村民委员会、于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岞埠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于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补偿协议书”,判令被告于某某返还承包地78.9亩,并清除地上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貌;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度尚欠的承包费44680元及利息;
3.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向诉讼请求撤回。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本村78.9亩土地对外承包,于2015年1月1日与田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补偿协议书》,约定期限13年,承包费每年每亩1000市斤小麦,价格按照街办在村东开发区给的补偿价格为准(游龙面粉厂收购价),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每斤按照1.2元价格计算,每年交纳承包费94680元,合同在履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6日田某某将涉案土地转包给了齐某某,2019年10月23日齐某某又转包给于某某,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每年的10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承包费,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处理苗木,于某某2020年的承包费应交94680元,已交50000元,尚欠44680元,该款经岞埠村委会多次催要,于某某以无钱为由拖欠。
被告于某某支付原告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都昌街道岞埠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费44680元及利息(以44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某某、同江市三村镇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334236元,并以每年所欠承包费金额为本金,按月利息一分计息,承包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陈某某家在2003年共有6口人,共有承包田土地50.21垧,在2003年二村进行二轮承包小调整时,原告家庭应调整到90亩,但被告二村村委会没有给调整,使得原告缺少二轮承包地39.79亩,因被告没有地源,被告同意按每年当时地价补偿原告经济损失,经核算,被告同意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34236元,双方于2022年9月30日达成书面《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于2022年10月6日前一次性给予支付,协议其他内容略。
同江市三村镇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陈某某土地补偿款人民币33423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人民币3342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给付利息至补偿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2.8垧土地承包经济补偿金16800元(按每垧地6000元/年×2.8垧)。
判令被告返还占用原告的2.8垧(28亩)空闲荒地的承包使用权。
判令被告承担《承包转让合同书》的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150000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6月22日签订《承包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将享有的与欧力岗村2009年2月21日签订的《空闲地承包合同书》项下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位置位于:
欧力岗屯东北空闲地四垧多地(包括沟内地),期限为29年整(承包期限:
2009年1月1日-2038年12月31日),土地性质用于养殖、种植、建房使用,约定承包款为75000元整,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全部支付承包款。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某某违约金64834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8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70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11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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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合同中断怎么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沈一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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