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下一轮是否还能再分地,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转让性质与原承包权的关系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原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的行为。若转让过程合法,且符合法定程序,原承包方的承包权基础并未改变,只是经营权的暂时或永久转移。
2. 在转让期限内,原承包方可能不再直接经营土地,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丧失了未来再次承包土地的权利。
2)影响再次承包的关键因素
1. 流转合同约定:若流转合同中未明确禁止原承包方在流转期满后再承包,且符合其他条件,原承包方有权再次承包。
2. 土地资源与发包方决策:再次承包需考虑当地土地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发包方的意愿。土地资源充足且发包方同意时,原承包方有机会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
3. 法律法规与政策: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些变化可能直接影响再次承包的可能性。
3)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1. 若转让导致原承包方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如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则下一轮承包时可能无法再分到土地。
2. 若转让后,原承包方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符合当地土地承包政策,则有可能在下一轮承包时分到土地。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届满后,流转合同向相应的期限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的区别为具体的含义不同。
土地承包指的是农户承包村集体作为发包方的土地,签订承包合同的行为。
土地流转是在承包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并向发包方备案的行为。
2、土地流转的模式(1)土地互换
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
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建立起“股份 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
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
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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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后还能承包吗现在,土地流转之后
内容投稿:黄霖泽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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