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土地确权证的分开问题,主要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和确权登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确权证的分割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分割土地确权证时,应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确权证。
2. 协商分割:对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但实际上已分家或存在其他分割需求的家庭,土地确权证的分割需要家庭成员之间协商一致。这包括土地的使用权、面积分割等关键要素。
2)土地确权证分割的具体操作
1. 签订分户协议:家庭成员之间应签订分户协议,明确分割后的土地使用面积、位置等具体细节。这是分割土地确权证的法律基础。
2. 出具书面申请:在签订分户协议后,家庭成员需共同出具书面申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分割土地确权证的请求。
3. 依法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土地确权登记是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因此,分割后的土地确权证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3)特殊情况处理
1. 因子女结婚分户:若家庭承包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需由承包户家庭成员签订分户协议,并出具书面申请,明确分户后承包面积的分割,然后按书面申请给予分户确权登记。
2. 因离婚分户:若家庭承包户因离婚要求分户,需由离婚双方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双方对判决书或协议书载明的承包地分割没有异议,并提出分户申请的,分别给予确权登记。
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土地确权证分割问题,需要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协商分割,并依法进行登记。在特殊情况下,如因子女结婚或离婚导致的分户,也需按照相应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法律分析:
如果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是组织两家协商解决,如果经过协商还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寻求合法途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确权后财产分割需区分土地性质。
若是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分割,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调整承包地,分割时要遵循此规定。
若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后其地上房屋可按法定继承等方式分割。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相关出让合同等,按出资、约定等情况进行分割。分割过程中,都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吴某某2等与赵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孙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赵某某向孙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支付购房款项人民币375000元减去孙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应向赵某某支付的拆迁安置补偿人民币49 500元等于325 500元;
3.改判赵某某五十平米安置房具备选房条件时,孙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配合赵某某选房;
4.案件受理费由赵某某承担。
赵某某无权分割分户款,在一审法院调查中,赵某某认可分户款是宅基地区分补偿款的一部分,又因涉案宅院是1982年之后审批的,不符合分户条件,因吴某某1反复找拆迁公司理论,后专门给吴某某1分的分户款,即使不写吴某某1名字,既然赵某某认可分户款是宅基地区位补偿的一部分,则赵某某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无权分割。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71元,由孙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共同负担(已交纳)。
✎钱某某、焦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钱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老河口市房产权乡镇字第**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屋属钱某某、齐某某共同共有,依法改判诉争房屋归焦某某、钱某某姐姐、钱某某哥哥、钱某某、齐某某共同所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齐某某负担。
一审判决认定河集建(1994)字第XX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属家庭共同共有,故本案诉争房屋所有权人无论登记在哪个家庭成员的名下,都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钱某某负担。
✎朱德保、朱德照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朱**保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朱**照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向上诉人返还非法侵占的宅基地;
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意见书是最新的、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土地确权文件,并未考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行政机关并不认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当时仅仅颁发了两户,记载宅基地东边南北宽度为16.5米,实际测量所得为18.4米,一审法院根据1999年仅颁发了两户的土地使用证来确定上诉人的土地范围,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当于撤销了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保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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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房屋,土地确权?
内容投稿:邵睿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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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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