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厂房拆迁时,若土地不是自己的,是否会获得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厂房的合法使用者或所有者有权获得相应补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合法厂房遇到合法征收
当厂房为合法建设,且因公共利益等原因被国家依法征收拆迁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被拆迁人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厂房本身的价值将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补偿。这包括厂房的建筑结构、面积、成新度等因素。
2.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 搬迁费用:涵盖设备、原材料等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装卸费等。
▷ 临时安置费用:若因拆迁导致需要临时安置,将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于租赁临时办公或生产场地。
3.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结合厂房的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补偿办法。通常,会按照厂房上一年度月平均利润乘以停产停业月数来确定补偿金额。
4.设备设施补偿:
▷ 可搬迁设备:补偿包括拆卸、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 不可搬迁设备:按照设备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即购买相同或类似设备所需的新价格减去折旧。
2)厂房土地使用权非自有情况下的补偿
1.土地使用权补偿的归属:
▷ 若厂房所有者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则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其所有。
▷ 若土地使用权属于他人(如出租方),则土地使用权补偿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但厂房所有者作为承租方,可能因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从而有权要求出租方退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或给予相应补偿。
2.厂房所有者的补偿权益:
▷ 厂房所有者作为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厂房本身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设备设施补偿等。
▷ 若厂房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了拆迁时的补偿分配方式,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特殊情况下的补偿
1.违法强拆:
▷ 若厂房合法,却遭行政机关违法强拆,国家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不仅限于合法征收时的补偿项目,还包括因违法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厂房内物品损坏等。
2.违法厂房被拆除:
▷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规定建设的违法厂房,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予以拆除。此情况下,通常不予赔偿。
▷ 但若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未妥善保管厂房内合法物品导致丢失、损坏,当事人可要求行政机关对该部分损害进行赔偿。
4)维权途径与注意事项
1.协商:
▷ 首先与拆迁方沟通协商,争取达成合理的补偿协议。在协商过程中,应明确自己的权益和补偿标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2.法律程序:
▷ 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律程序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并要求拆迁方给予合理补偿。
3.保留证据:
▷ 保留所有与厂房有关的文件和证据,如产权证明、经营许可证、财务报表、租赁合同等。这些证据将在协商和法律程序中发挥重要作用。
4.专业咨询:
▷ 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协商和法律程序,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专业律师将提供法律意见和策略支持,帮助被拆迁人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分析:
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厂房被迁一般是有补偿的,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无法获得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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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厂房拆迁是否要赔偿呢,厂房拆迁的规定
内容投稿:罗华子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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