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发放的征地款是否能追回,以及这一行为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
1. 征地款的发放与追回合法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地款是由人民政府依法发放给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的。如果征地款发放存在错误或不当,如错发、多发等情况,政府作为征收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意味着,如果征地款被错误发放,政府或受损失的个人可以依法追回。
2. 追回征地款的途径
▷ 政府错发:如果是政府错发的征地补偿款,应当通知领款人追回,并重新分配。此时,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被征收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侵占、挪用:如果征地补偿款被侵占或挪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在此情况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负责追缴补偿款并退赔。
3. 法律程序与救济
▷ 如果征地款的追回涉及法律纠纷,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行政诉讼的一审流程包括原告起诉、法院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以及当庭判决或择日宣判等步骤。
▷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征地款发放的错误或不当,以及请求追回的法律依据。
发放的征地款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追回的,且这一行为是合法的。追回征地款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不给钱处理方式如下: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大家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大家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大家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
征地补偿协议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5、征地纠纷听证制度。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征收收到的经济补偿由村民委员会依法决议分配,如果发放错误的,应该回收征地补偿款,然后再重新分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宋某某与李某某、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我国家征地款3170元;
2、本案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望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我征地钱3170元及延迟归还的利息。
被告李某某、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某某土地补偿款3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戴某某与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邵某某返还被其擅自领取的征地补偿款19758元,赔偿利息8000元并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2月28日上午,原告戴某某对征地补偿款有异议,到本村村民委员会会计陈松处查账,得知2007年6月份,淮安市通浦路一次补偿款19758元,被本村村民邵某某代领,在过去的十三年期间,没有人向原告透露过此信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定远县定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定远县定城镇人民政府返还原告公司20万元土地征收款。
事实与理由: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原定远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改制前公司)准备建办公楼,需征用定城镇定东村焦桥队部分土地,当时定城镇政府安排时任定东村书记宋某某具体操办。
被告定远县定城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安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征地费2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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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征收款发错怎么办理,土地征收的钱打到自己帐户可以提现吗
内容投稿:袁子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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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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