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针对政府征收土地不给补偿款且执行单位拖延不办的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了解并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各项补偿费用。若未收到补偿款,可明确告知执行单位其已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立即支付。
2.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可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确保补偿款已到位但未发放至个人。
2)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1. 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问题,详细说明征地项目名称、地址、补偿问题(如未足额发放、截留补偿款等),要求乡镇政府督促征地办核查整改。
2. 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协调,要求其介入调查并协调解决补偿款发放问题。若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可进一步申请行政裁决。
3)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执行单位履行支付补偿款的法定职责。
2. 在提起行政诉讼前,确保已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征地公告、补偿协议、未收到补偿款的证明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征地补偿款村上不给发应当注意保留房屋、土地的证件,及时录音拍照录像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双方可以征地补偿款进行合理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可以申请政府管理部门裁决,裁决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遇到农村土地被征用却没得到补偿费的情形,能采取这些办法。
首先,跟征地单位好好商量沟通,清楚地让他们知道没支付补偿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催促他们赶紧履行支付的义务。
要是协商没有结果,就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让他们介入调查处理。
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地单位支付应该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土地征用文件、和征地单位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保存好,这样有利于后续的维权行动。
法律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必须依法给予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这是一起涉及不履行XX职责的行政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27日,某开发部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
某开发部于2000年与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委会、上海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某公司)签订《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由某开发部有偿取得上海市莲花南路*号两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等所有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二审法院认为尚无生效裁判和证据可以证明闵行区政府征收、拆除了本案所涉的房屋等建筑物,从而并非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认定,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的错误理解,二审法院分别对某开发部的起诉不予立案及驳回上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朱某某某才、朱某某某等与梧柳高速公路藤县征地搬迁办公室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朱某某某才、朱某某某等五人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征地办、县政府、镇政府拨付征地补偿款共566,523元给原告朱某某某才149,085元、朱某某某119,268元、朱冠鹏89,451元、朱任金149,085元、朱某某某59,634元;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梧州中院维持了县政府撤销原告《林某某证》的决定,原告又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高院)上诉,区高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了梧州中院的(2017)桂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了县政府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藤政决〔2017〕1号行政决定,区高院于2019年1月30日判决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原告已多次要求高速办、县政府、镇政府,依法拨付相关征地所得补偿款等款项共计566,523元给原告,但被告县政府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组织部门、被告高速办作为实施部门、镇政府作为协助部门,却没有依法履行各自义务,把高速公路已经补偿的566,523元拨给原告,导致原告的土地已被征用7年多时间,至今未得到应得的补偿。
被告藤县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征地补偿款共566523元,拨付给原告朱某某某才149085元、朱某某某119268元、朱冠鹏89451元、朱任金149085元、朱某某某59634元,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订本):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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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征收不给钱怎么办,农村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怎么投诉
内容投稿:平峰
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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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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