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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地承包撂荒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方式如下:
1)撂荒土地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一年内未使用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需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将被无偿收回。
2)撂荒土地的处理方法
1. 恢复耕种:对于已经撂荒的土地,应尽快恢复耕种,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这可以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 土地流转:考虑将闲置土地流转给有意愿和能力承包的企业或个人,以确保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并保障原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利益。
3. 高标准农田建设:将闲置土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能力。
3)撂荒土地的法律后果
1. 土地收回:如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终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发包的耕地。
3. 其他处罚:撂荒土地可能导致停发种粮等补贴、收缴违约金,并可能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土地承包后不得随意撂荒,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于已经撂荒的土地,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耕种或进行土地流转,以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的承包土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能不能解除合同。
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人没有开发利用土地,对土地进行闲置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承包方能不能解除承包合同。
并且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弃耕、撂荒的承包土地,发包方均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在承包方要求返还的时候,应当返还。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尹家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恢复原状,迁除土地上看护房,恢复到耕地状态;
2.被告将流转受让的1.5亩耕地按流转合同约定进行花卉、棚菜耕种;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1年8月17日二被告签订协议,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花卉园艺基地将1.5亩耕地再流转给被告张某某,期限18年,并约定保护、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弃管或撂荒。
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除涉案土地上看护用房至可耕种状态,并于耕种季节种植花卉、蔬菜。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永明村经济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
2.被告将承包的原告的土地、鱼塘归还给原告;
3.被告向原告赔偿土地恢复原样费用3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
2.被告将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经济合作社五队的土地10.03亩、鱼塘3亩归还给原告,四至分别为:
东至本队商铺,西至本队村庄,南至本队村庄,北至花山供销社厂房;
3.被告将现有的承包地现状恢复成能耕作的旱地;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对所承包的土地(含鱼塘)不进行农业开发经营,致使原告良田一直处于撂荒状态,有悖于国家充分利用农田、保证粮食安全的国策。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社的下列土地复垦至可耕作状态,土地四至和范围为:
一是东至永明五队二街,西至永明五队一巷,南至高压电变压器(不含变压器西边鱼塘部分),北至该区域最北边一条村道(不含该村道西侧的村房)的土地,被告王某某在对上述土地复垦至可耕作状态后十日内,将上述土地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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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到期后撂荒怎么办,承包荒地到期可以续期
内容投稿:穆琬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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