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荒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政府有权收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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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利兵律师

尹利兵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地产 行政诉讼

  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抛荒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政府有权收回吗

一、土地荒废三年以上 政府有权收回吗

土地荒废三年以上,政府是否有权收回需分情况讨论。不同性质的土地,其荒废后的处理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1)承包经营的耕地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具体执行:对于农村承包经营户撂荒耕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其及时复耕。若连续两年撂荒,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实践中,一般会先采取督促、引导等措施促使承包方恢复耕种。

2)基本农田

1. 法律依据: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对于连续2年未使用的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 具体执行: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国有建设用地

1. 法律依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 收回情形: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农民的开荒地村里有权收回吗

农民的开荒地村里有权收回。因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开荒需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委会的同意,未经批准开荒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不过按人性化操作,可给予开荒农民一定的补偿。虽然荒地荒山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在收回使用权的时候,应当对地上附着物给与一定的损失。如果对赔偿不满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规定,农民自行开荒地,可无偿使用3年,3年后村委有权收回。土地是国家的,只能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开荒地三年不要税费,三年后就应该由村委会承包下去,你就应该交承包费了。补偿项目有:

1、开荒误工费

2、土壤改良费

3、地上建筑物费,青苗费,4、其他一切你为此付出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三、土地丢荒还属于自己的吗

土地丢荒后是否还属于自己,需分情况看。

若为农村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便丢荒,在承包期内仍归承包方。

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若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抛荒费,甚至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若是宅基地,只要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即使闲置丢荒,使用权仍归宅基地使用权人。

对于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若闲置超过规定时间,政府可依法收回。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永明村经济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

2.被告将承包的原告的土地、鱼塘归还给原告;

3.被告向原告赔偿土地恢复原样费用3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于2022年6月6日解除;

2.被告将承包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经济合作社五队的土地10.03亩、鱼塘3亩归还给原告,四至分别为:

东至本队商铺,西至本队村庄,南至本队村庄,北至花山供销社厂房;

3.被告将现有的承包地现状恢复成能耕作的旱地;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对所承包的土地(含鱼塘)不进行农业开发经营,致使原告良田一直处于撂荒状态,有悖于国家充分利用农田、保证粮食安全的国策。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社的下列土地复垦至可耕作状态,土地四至和范围为:

一是东至永明五队二街,西至永明五队一巷,南至高压电变压器(不含变压器西边鱼塘部分),北至该区域最北边一条村道(不含该村道西侧的村房)的土地,被告王某某在对上述土地复垦至可耕作状态后十日内,将上述土地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永明村第五经济合作社。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关某某孝道南废地大坑土地(东至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道,面积约为10亩)返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10亩土地,自1996年开始至今,2018年前按照每年每亩200元计算,2018年后按照每年每亩600元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1月13日,中共沙河街道工作委员会发出沈某某工委发2020]11号文,确认时任党支部书记刘某某在没有核实具体欠款数额,也没有履行集体资产处置程序的情况下,擅自以原告的名义出具《协议书》,将案涉地款顶给被告使用至今,且被告一直未支付承包费。

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街道河北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关某某孝道南废地大坑土地(东至道,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道,面积约为10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崔某某某与崔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承包土地5.46亩。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03年,原告将承包土地中的何家坟3.84亩、老机房西1.62亩经原村委会负责人交与被告代耕,并约定原告需要时随时返还。

被告崔某某某返还原告崔某某某承包土地5.46亩【其中老机房西1.62亩(四至为东至崔文彬,西至崔某某1,南至道,北至道),何家坟3.84亩(四至为东至崔某某1,西至崔某某,南至洼地,北至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收获季节农作物收割完毕之日(夏收季节为6月5日、秋收季节为10月8日)起十日内履行。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本):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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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抛荒土地使用权收回吗合法吗,土地抛荒是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邵桂中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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