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未出生婴儿在拆迁时一般不会得到补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上并不被界定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
2.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通常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这些人员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条件,才享有被安置的权利。由于未出生婴儿尚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不符合这些条件。
3. 一些地方在实际拆迁活动中,对已婚但未生育的夫妇可能会计算一个孩子的安置名额。这种情况需结合当地的补偿安置政策来具体分析,但并非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角度出发,未出生婴儿在拆迁时一般不具备获得补偿的资格。但具体情形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细致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该法第47条是有关征地补偿的规定,即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的补偿标准。
按照人口数量给予安置补助费在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腹中胎儿可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从法理上讲,有关胎儿权益的争议非常多,要解决该疑问就是要回归到胎儿是不是人的古老争议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本条来看,未出生的胎儿并不能界定为人。
多数地方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象为户口在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有参加本集体经济组织分配资格的常住农业人员,截止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协议签订之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出生人口均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
公告发出后放入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这种规定更人性化,但在实际的案件中这种把胎儿也纳入补偿范围的地方少之又少。
1)拆迁补偿中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拆迁补偿安置流程
1、进行摸底调查。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履行公示程序。
2、选定评估机构。
3、报请政府批准。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4、组织专家论证。
5、征求公众意见。
6、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7、进行风险评估。
8、作出决定征收。区政府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9、公布征收决定。
10、公布评估结果。
11、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足额发放补偿款。
拆迁中未出生婴儿一般是可能获得赔偿的。
从法律角度看,胎儿在母体中时,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问题。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若其父母作为被拆迁人,通常会按照人口数量等因素进行安置补偿。
只要婴儿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出生,其作为该家庭的一员,应被视为安置对象。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方会根据具体的拆迁政策和安置方案来确定婴儿是否能获得相应份额。比如,有的按人头分配安置房面积,有的按家庭人口给予货币补偿等。
婴儿出生后,其法定监护人可凭借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拆迁部门主张应得的补偿权益。
若拆迁方拒绝合理补偿,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甚至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宛某某军与石河子市石河子镇三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宛某某军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增加给付上诉人征地补偿款281125元及利息50449元[281125×4.75%÷12个月×25个月(2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281125元×4.2%÷12个月×23个月(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并以3.85%自2021年7月2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1997年三工村已将涉案土地分配给上诉人,按照农村土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孩子是否出生不影响上诉人享有涉案土地,且上诉人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长达二十余年,已经形成事实占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74元,由上诉人宛某某军负担(已交纳)。
✎王某某1、王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王某某某生前所有的位于××镇××路××号的房屋五间及院落一处的拆迁补偿的二份之一归原告所有(价值50万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房产系王某某某的遗产,应归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被告共同所有,在原告不知情、沂水县老法院周边片区拆迁指挥部未查明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被告与沂水县老法院周边片区拆迁指挥部私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所有的拆迁补偿由被告享有。
上述第三项的款项和面积,原告王某某1分得部分在安置房屋回迁时结算至其楼房名额内,被告王某某2、第三人周某某分得部分在安置房屋回迁时结算至被告王某某2楼房名额内,原告王某某1分得置换安置面积79.9平方米,被告王某某2分得置换安置面积79.9平方米,第三人周某某分得置换安置面积14.09平方米。
✎金某某1、金某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金某某1、金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金某某1、金某某2对案涉绍兴市柯桥区房屋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并依法分割相应拆迁补偿款;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原告认为,案涉兴浦村1382号房屋系原金家溇老屋拆迁置换而来,两原告作为老屋立某某人口,且建房时已成年并工作多年,对家庭财富积累具有一定贡献,应认定为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对案涉兴浦村1382号房屋的部分产权份额及拆迁利益。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金某某1、金某某2负担8630,被告单某某、金某某3负担7770元,被告单某某、金某某3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确认原座落柯桥区齐贤街道兴浦村1382号房屋经继承析产后,由原告金某某1、金某某2各享有10%份额,原告金某某1、金某某2各分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款473804.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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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未出生婴儿拆迁会得到补偿吗知乎,拆迁户未出生孩子证明
内容投稿:时妍璇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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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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