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针对村委会未经村民本人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是否违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明确,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表明,土地流转需经过承包方的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2)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的角色与权限
1. 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土地流转中主要承担备案和监督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流转合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村委会无权未经承包方同意私自流转土地。
2. 若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流转土地,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流转的自愿原则和备案要求。
3)私自流转土地的法律后果
1. 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构成对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 若村委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村委会未经村民本人同意私自流转土地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村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村委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可以。农户与农户的承包土地,土质条件,浇灌条件,通行条件,各不相同。作物种植需要的条件也不一样,农户种植五花八门,为适应自己的种植需求,农户之间的承包土地可以私自对换。满足自己的种植需要。对换土地限于农户之间的私人行为。各自与村集体的承包合同不变,责任,权利,义务都按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执行。所以,农户兑换土地,彼此都要维护自己与村委合同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不可以私自流转。
土地流转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条件。
对于集体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有严格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符合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等条件,且要签订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等。未经合法程序私自流转土地,可能导致流转合同无效,还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所以,土地流转必须依法依规操作。
✎郭某某、郭某某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郭某某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郭某某方的一审诉讼请求。
同时本案诉讼期间,村委会又为郭某某出具证明,足以证明村委会是同意双方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郭某某负担3,196元,由郭某某方负担430元。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三星村民委员会、吴某某大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三星村委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吴某某大承担。
综上,吴某某大既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亦无合法有效且经发包方备案的流转合同,涉案土地也并未登记在吴某某大名下,故吴某某大既不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是该土地的所有权人,相关的补偿款项不应由吴某某大享有。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三星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某大土地流转补偿费4698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566元(吴某某大已缴纳1284元),由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三星村民委员会负担1491元,由吴某某大负担1075元。
✎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杨某某、刘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请求二审诉讼费用由龚某某、何某某、陈某某承担。
综上,虽然协议名称写的是“转让合同”,杨某某和刘某某与龚某某之间的合同约定更符合出租的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而经村委会同意的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龚某某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取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权,其取得的只能是出租权。
维持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龚某某给付杨某某、刘某某土地承包费16万元,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龚某某负担3000元,由杨某某、刘某某负担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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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可以自由交易吗现在,土地流转是自愿的吗?
内容投稿:孟婉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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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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