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对于企业合规、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行政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精准把握委托人实际诉求,结合案件争议焦点,运用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针对性为委托人制定最佳诉讼方案。
土地被确权给了别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尝试要回土地:
1)确权存在错误的情况
若土地确权存在错误,如登记机关疏忽、信息收集不准确或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可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更正登记:
▷法律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操作方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土地权属凭证、实际使用证据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后,应依法予以更正。
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若不动产登记机构拒绝更正或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错误确权登记并重新进行正确登记。
▷ 操作方式:在知道土地确权行为之日起60日内(除非法律规定更长期限)向作出确权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确权程序合法但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
若土地确权程序合法,但存在权属争议,如历史遗留问题、地界不清或土地流转纠纷等,可采取以下措施:
1. 协商解决:
▷操作方式: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记录成书面协议。协商过程中,可邀请村委会、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参与调解。
2. 申请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操作方式: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争议情况、理由和诉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政府将组织调查、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
3. 民事诉讼:
▷操作方式:若土地权属争议涉及民事权益纠纷,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准备起诉状,明确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
3)确权合法且手续完备的情况
若土地已依法依规确权给他人,且确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回土地将面临较大困难。在此情况下,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错误或欺诈等情形,否则难以改变确权结果。但可尝试以下途径:
1. 持续沟通与协商:
▷操作方式:与确权人保持沟通,表达诉求和理由,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协商转让、租赁等合作方式,以维护自身权益。
2. 关注政策变化与法律更新:
▷ 操作方式: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和法律更新,了解是否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出台,可能为自身权益提供新的保护或救济途径。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来讲,农户是不能单方面反悔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因为新的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如果发生以下4种情形,农户是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收回的。(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我们知道,农村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如果擅自流转农村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属于“以租代征”,不仅会对农民土地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的。如果土地流转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从事任何的非农业建设,农户就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将土地收回。(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耕地是一种宝贵资源,耕地弃耕抛荒是对耕地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对此,相关法规都对土地弃耕抛荒制定了明确惩罚措施,比如说承包农户连续抛荒两年以上村集体可以将土地收回等等,土地流转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有效防止土地抛荒,但如果流转农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撂荒,农户也可以强行将土地收回。(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如果严重损害耕地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农民流转出去的土地遭到损害或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是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将土地收回的。(4)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土地流转的重要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严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情况,比如说承包方长期拖欠流转金、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就业保障等等,农户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
✎张某某与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南家土(小地名)土地一丘;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2018年至2020年的经济损失伍某某(¥5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3年土地承包责任制落实后,原告承包位于把士田组小地名南家土(又称小坨)的一丘土地为0.82亩,该丘土地至2018年6月5日前一直系原告耕种,且原告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8年农历三月,因被告无故在原告的这丘土地上种下部分玉米,同年五月某日原告将被告在原告这丘土地上种上的玉米苗除掉,为此事双方发生打架后,双方又于同年6月5日经克度镇综治办、派出所和委会调解处理,调解结果为:原告同意在被告种上玉米的土地上划一半土地归被告耕种,2019年被告将调解委员会落实的土地转让给别人种烤烟,别人种烤烟时没有多侵占原告的一分一厘土地,原告无异议。
由被告许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费贰佰元整(¥2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于西华与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于西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收回原告部分承包地的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土地并赔偿违法期间的损失暂定1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多次找被告及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并曾表示如果土地确实无法返还,给予相应的补偿也可以,但是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驳回原告于西华要求确认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收回案涉土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于西华要求被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洪官屯镇西于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南坡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违法收回的土地1.92亩;
判令被告支付良种补贴费、违约金、损失费共计27052.61元;
判令被告实发四口人的土地确权证,要求两级政府补发土地确权证。
199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南坡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女儿户口迁出为由,不分给口粮田。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孙某某负担,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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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确权后如何收回房子,流转土地确权时该怎么办
内容投稿:马安晴
内容审核:刘清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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