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是否有土地流转,民法典2025年新规定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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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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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当前是否有土地流转,民法典2025年新规定土地流转

一、民法典2025年新规定土地流转

截至当前时间,并无关于2025年民法典土地流转的新规定出台,土地流转仍遵循现有法律法规。以下是对现有规定的详细解读:

1)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1. 依法、自愿、有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 保持土地农业用途:流转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

2)土地流转的具体要求

1. 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例如,若承包期至2030年,则2025年进行流转时,期限最长至2030年。

2. 受让方资质: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3. 优先权: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

3)土地流转的合同与登记

1. 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时,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登记对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保障流转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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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什么 流转的模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分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两种情形,流转的主体和流转的客体范围有所不同,前者流转的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后者流转的主体并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的客体范围主要是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和转让,而后者则包括转让、出租、入股和抵押。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能流转吗?

土地所有权是不能流转的。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谢某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大足区智凤镇田坝村2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谢某某勇承包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流转价款4160元。

其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之规定,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流转土地价款4160元:

0.5亩×800斤/亩/年×130元/100斤×8年=4160元,其中8年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某某勇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某某、牛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明确双方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告主张双方流转关系为不定期土地流转关系;

2、明确土地流转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定兴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诉牛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时审理查明:

双方是原告主张的土地经营权相互流转关系,而非被告所主张的承包经营权互换,原告依然对1.15亩非基本农田享有承包权。

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刘某某、被告牛某某每人负担20元,原告刘某某1.4亩承包地与被告牛某某1.15亩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至2028年12月31日。

李某某、董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合法有效(合同价款为24552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协议,并配合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地上物征收补偿协议;3.判令原告经营的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征收面积及征收补偿款数额以第三人测绘及实际补偿数额为准);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按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关区八一村大朝阳沟屯0.5224亩承包地以租赁方式流转给了原告,流转期限为21年,流转费人民币24552元。

确认李某某经营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八一村大朝阳沟屯董某某家0.5224亩承包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款归李某某所有(具体征收补偿款数额以征收部门实际补偿数额为准),董某某继续履行上述土地流转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配合李某某与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0.5224亩承包地地上物的征收补偿协议。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八)违约责任。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前是否有土地流转,民法典2025年新规定土地流转”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当前是否有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是真的吗

内容投稿:汤涵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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