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农村集体把土地卖给私人建房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土地享有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农村集体不能直接“卖”土地给私人,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移。
2.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和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且其取得、行使和转让应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转让,但并非简单的“买卖”土地。
▷ 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 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使用
▷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这意味着,农村村民建房并非随意选择土地,而是需要符合规划并经过审批。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不能直接把土地“卖给”私人用于建房,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能转移。但农村村民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在获得批准后建房。如果涉及农用地的转用,还需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此,农村集体把土地“卖给”私人建房的说法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应理解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
宅基地不能买卖,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权后个人只有使用权。宅基地房屋买卖能买卖,但具有一定限制。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均是同一村的村民,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标准,所出售的房屋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同时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郁某某与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卖房协议书》无效。
事实和理由:
1992年,被告为个体户,为了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了关于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宅基地上6间房屋以买卖方式供被告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本案中,被告作为本村个体户(原告与被告《卖房协议书》中村委会证实),且已经拥有宅基地,并且受让宅基地房屋用于加工使用,与原告订立的《卖房协议书》与法相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1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原、被告间订立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应属无效。
故原告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变更事实与理由:
卖房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名,系无效。
驳回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鲁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鲁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流转,并且建设房屋必须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由上诉人鲁某某负担。
✎张某某、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某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张某某,损害法律、行政法及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故本案诉争的宅基地补偿款肆万零伍拾元应归徐某某所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2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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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买农村私房怎么办手续,土地流转的房子能买吗
内容投稿:常嘉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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