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流转土地是属于租赁、自有还是承包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1)流转土地的定义与性质
1. 流转土地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抵押以及其他方式流转等情形。这一定义明确了流转土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利用方式。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表明流转土地的方式包括租赁,但不限于租赁。
2)流转土地与租赁土地的关系
1. 土地流转合同与租赁合同在对象、主体、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土地流转合同的合同对象特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租赁合同针对的对象更广泛;土地流转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一般为租赁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使用人;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而土地流转合同受合同期限限制,但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在土地流转中,租赁是一种重要的方式。当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以租赁方式流转给他人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流转期限、用途、价款等。
3)流转土地与承包土地的关系
1. 承包土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通过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土地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如何利用土地,包括流转土地。
2. 流转土地并不改变土地的承包关系。即使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仍然存在。流转的只是土地经营权,而不是土地承包权。
流转土地既不属于单纯的租赁,也不属于单纯的自有或承包。它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利用方式,可以通过租赁、转包、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在流转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七种形式: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亲戚朋友,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同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四是土地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五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
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工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六是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七是托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管期间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由承包方履行,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由托管方履行。
1、转包
转包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
转包人对土地经营权的产权不变。
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权,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方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方备案。
2、出租出租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借用借用是出借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借给他人使用。
借用是一种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费。
4、互换互换是农民为了耕作方便或出于其他考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5、转让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经营权,经发包方许可后,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入股是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入股的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生产,收益按股分红,是一种具有合作性质的流转形式,而不是入股组成公司从事经营。✎代某某与代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2.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至今的租金592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租赁原告代某某1.6亩土地,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流转费用为每亩每年1200元,付款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
被告代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某某土地租金4800元,被告代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某某的承包土地1.6亩。
✎李某某与代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归还原告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2.自2018年8月1日至今租金7030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13年8月1日租赁原告李某某1.9亩土地,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流转费用为每亩每年1200元,付款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
被告代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土地租金5700元,被告代鹏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李某某的承包土地1.9亩。
✎宋某某有、余孟某某、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罗某某村第七村民小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主要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是被上诉人余某某的过错导致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转租)协议》无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宋某某有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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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流转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吗,集体土地流转和租赁
内容投稿:安月雨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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