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农村土地转让使用权是合法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1)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法条也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2)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转让方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转让行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3. 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依法转让,但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并由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也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农村土地转让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具体的转让条件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的意见。
法律分析:
土地流转不需要村委会同意。土地流转属于个人行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除转让土地承包权需要发包人同意外,其他方式土地承包流转只须报发包方备案即可,不需经发包方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农村,同村的土地要是想转让,原则上那可是得经过村委同意才行。
咱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得明明白白的,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同村的村民之间流转的时候,得遵循平等协商、自愿,还有有偿这么几个原则。 这土地转让,得把相关情况报给发包方,也就是村委,让村委给备案一下。 村委得好好审查和同意这个转让行为,得看看它合不合法、真不真实,还有是不是符合村集体的利益。 这都是为了能让土地流转顺顺利利地进行下去,把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给稳定住。 要是随便就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那可不行,得防止这种情况出现,不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利益都得受损失。 并且,转让的双方还得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写清楚。 然后,还得向相关的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把这土地转让的事儿给正式地确定下来,这样大家心里都踏实。 总之,这同村土地转让的事儿可得按规矩来,可不能瞎搞。✎钟某某、龙锦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归还所涉地块。
2、判令被告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所涉的地块相关文件资料全部返还给原告。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全体被告共同承担。
4、退回被告转让费8400元。
该协议存在以下违法或侵权的行为:
其该协议所涉土地属于龙村集体所有并且由原告钟某某承包,被告一龙锦生、被告二龙锦秀、被告三龙锦河户口不在龙村,不属于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位被告身份证资料详见呈供法院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原告钟某某和被告未征得龙村村民会议三份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
驳回原告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
✎李某某与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理由:
2015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农村土地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江将其承包经营的龙门镇龙门村8组的土地(南北10米、东西30米)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原告李某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转让费为195000元,包含果树、蔬菜等农机建设的赔偿。
被告刘某某江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给原告李某某195000元,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江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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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转让需要批准吗现在,农村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手续
内容投稿:卞安汐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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