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土地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吗,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1)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表明,土地登记具有法律效力,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2. 土地登记并不是确定土地权属的唯一依据。土地权属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土地的来源、历史沿革、相关协议等。
2)土地权属的实际情况
1.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虽然登记在某人名下,但实际上可能并不属于该人。例如,如果土地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或者登记存在错误,那么即使土地登记在某人名下,也不能认定该人就是土地的实际权属人。
2. 另外,土地权属还可能受到其他法律关系的约束。比如,在夫妻关系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后购买的土地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
3)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表明,当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
2.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登记在谁的名下并不一定就属于谁。土地权属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土地登记、土地来源、历史沿革以及相关协议等。在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政府处理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土地国有是指开发商是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而这种土地一般是住宅用地。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可使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人能够依法对特定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内独立行使权利。
而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等产生的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物权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特性。
所以,土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物权。
✎郑某某芳等诉郑某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2022)鲁1625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
确认涉案《合同书》于2022年9月15日到期终止;
被告郑某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芳等《合同书》项下土地,同时恢复土地原状;
被告郑某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芳等租赁费3194元。
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业部监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
《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以上两证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为宜,”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涉案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魏某某与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苗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
1、分割原、被告共同出资受让的登记在被告方林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百里××办事处许××社区××西环路××、区间路以南宗地编号为高新区G2016-12号、G2017-27号、G2017-2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将案涉58.92亩土地中的23.92亩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位于被告方林公司、被告苗某某中间的地块,具体详见《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平面图(ABC三块地)》);
3、被告方林公司将该23.9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4、确认在23.92亩案涉土地上原告正在建设的2#厂房、3#厂房、4#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原告所有;
5、被告方林公司将原告正在建设的2#厂房、3#厂房、4#综合楼等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变更到原告名下;
6、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林公司承担。
原告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要求先后投资建设了2#厂房、3#厂房、4#综合楼等,所建项目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内容,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项目规划。
被告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告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魏某某将坐落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为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许庄社区原西环路以东、区间路以南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7)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2441号]权属登记在被告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的24619.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为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许庄社区原西环路以东、麒麟路以南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937号]权属登记在被告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的15.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为高新区)百里奚街道办事处许庄社区原西环路以东、麒麟路以南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8)南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938号]权属登记在被告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的4116.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15944.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原告魏某某名下,四址边界即为南阳高新区大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出具的《南阳市方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分割宗地界址点图》中坐标点号J13-J17-J5-J6-J7-J8-J3-J2-J13的连线范围(含代征道路),点号坐标见图纸坐标表,过户登记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魏某某承担。
✎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协助义务,配合原告将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4年8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的地界经现场勘查后进行划分,并绘制《现场勘查划分地界表》,对双方的地界进行了明确确认,其中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靖某某(2006)D1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西侧的20亩(东西长3480厘米,南北长38300厘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在原告靖边县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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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登记有效吗现在,土地使用权以登记为准
内容投稿:梁欣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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