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备案,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多数情况下备案是必要的法定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备案要求
1.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应向发包方备案。这是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定程序之一,有助于发包方及时了解土地流转情况,保障其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管理和监督权利。
2. 特殊流转方式:以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的,承包方也应及时向发包方备案。而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则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因为转让会导致原承包关系终止,需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3. 流转期限: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以进一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稳定性。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备案”,但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与备案目的相似。
2)备案的重要性
1. 保障交易安全:备案有助于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非法流转和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
2. 维护当事人权益:对于承包方和受让方而言,备案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纠纷发生时,备案合同可作为有力证据,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签订时间。
3. 规范市场秩序:备案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实际操作建议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建议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和指导,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备案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要备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使用权证初始土地登记怎么办理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一定需要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张某某、宋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张某某与宋某某双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
一审判决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于不顾,将双方已实际履行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该协议“未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为由,认为双方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并驳回张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汤某某与管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02年1月17日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
2.判令确认坐落于永嘉县××街道××村××亩承包地(承包权证号:
××)的征地补偿款18.72万元归原告汤某某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被告坐落在永嘉县××镇××村××亩承包田流转给原告生产经营,流转时间按国家规定为28年,即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农业税和定购任务以及农田基本建设由原告负担,并经鸭鹅村委会同意流转。
案件受理费4044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1982元,被告管某某负担40元,确认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管某某于2002年1月17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是否需备案登记,土地流转需要备案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否需备案登记手续,土地流转需要审批吗
内容投稿:谈锦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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