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在一宅两户的拆迁中,签字的合法性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房屋拆迁协议必须由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其合法代表签字,否则协议无效。对于一宅两户的情况,可能存在共有产权的问题,因此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签字的合法性。
首先,如果两户人家共同拥有该房屋的产权,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协议需要得到共有产权人的共同签字同意,否则协议无效。
如果两户人家分别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那么各自只能就其拥有的部分产权进行签字。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那么即使两户人家分别拥有部分产权,也需要得到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才能进行拆迁。
最后,如果其中一户人家拥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那么该户人家有权单独签字拆迁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房屋上存在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如租赁权、抵押权等),那么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需要先征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
一宅两户拆迁中谁签字才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需要得到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或其他权利人的同意。同时,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需要充分了解该房屋的产权情况和存在的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法律分析:
1.不同意拆迁,或者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是不能阻止拆迁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迁人如果坚持不同意拆迁的话,政府行政部门会作出征收补偿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对相关房屋进行强拆处理,这种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迁的。
2.有效阻止拆迁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法律程序撤销征收决定。
对于被拆迁户不想拆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申请行政裁决。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门宣布撤销该征收决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终止该拆迁行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到房屋拆迁之间是有一定的时间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诉处理。
3.行政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决定后,并进行公告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协议一般由户主签字,房屋拆迁协议首先是协议的一种,协议也就是合同,合同必须有当事人,当事人一般最少有两个当事人。
户主就是当事人之一,户主不签字该协议是无效的。
因此必须户主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字,否则该协议不成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董某某、宋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董某某、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7#幢03032号楼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013年5月12日,原告的父、母亲将位于北票市三宝街道四工村的平房三间拆迁,拆迁单位北票市棚户区给予原告的母亲于凤某某两个楼号,两户楼房除拆迁补偿款38,121元某某,原告的母亲于凤某某出资20,000元,还需交付两户楼房款合计79,789元,原告母亲因为有病又没有钱,后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其中一户由原告母亲出资20,000元,并由其居住,另外一户,谁出资购买楼房就归谁,所以,原告夫妻全款购买了位于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7#幢03032楼房,现原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要被告及第三人签字,经协商被告不同意签字。
如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被告董某某、第三人于凤某某、董某某、董某某、董某某应在七日内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
✎张某某等与刘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将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15号楼2单元1002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张某某、张某某所有;
2.判令刘某某名下、刘某某名下的174.97平方米回迁房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地区邢各庄安置房项目12地块6号楼2单元1102室、北京市大兴区11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的全部权益均归张某某、张某某所有;
3.判令刘某某、刘某某返还拆迁补偿款436928.5元;
4.诉讼费用由刘某某、刘某某承担。
后,张某某、张某某明确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
1.确认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15号楼2单元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张某某;
2.判令登记在刘某某、刘某某名下的邢各庄安置房项目12地块6号楼2单元1102室、北京市大兴区11号楼1单元1002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张某某、张某某;
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
判令刘某某、刘某某支付拆迁补偿款881454.5元。
2018年7月,涉案的宅基地院落拆迁,该宅基地院落拆分成几个院落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分别由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其中应登记在张某某、张某某名下的二套房及拆迁补偿款由张某某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安置房为北京市大兴区海鑫北路17号院14号楼3单元902室、北京市大兴区15号楼2单元1002室房屋,在2020年8月拆迁公司已将二套房进行了交付,家庭成员商议后,由张某某、张某某根据家庭分配协议,对该二套房进行了装修,共计花费约50万元,装修好后,张某某、张某某夫妻入住了902室,张某某父母入住1002室。
本诉案件受理费28978元,由张某某、张某某负担17689元(已交纳),由刘某某、刘某某负担112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范某某负担(已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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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需征得户主同意吗怎么办,拆迁只需要户主同意,其他家庭成员不需要签字吗
内容投稿:梁航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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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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