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卡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企业拆迁案件、养殖场拆迁、旧城改造更新纠纷、宅基地相关纠纷、强制拆除纠纷及违法建设纠纷案件。其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行政诉讼领域树立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对各类复杂拆迁与行政争议案件有着独到的见解与解决方案。
当土地使用证签字经司法鉴定非同一人笔迹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鉴定结论可靠性
1.核查鉴定资质:确认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确保鉴定程序合法合规。
2. 审查鉴定方法:查阅鉴定报告,确认样本来源清晰、比对方法科学(如特征点匹配数量符合规范),技术依据充分(如《笔迹鉴定技术规范》)。若对结论存疑,可申请补充鉴定或委托其他权威机构重新鉴定。
2)分析差异原因
1. 排除干扰因素:确认检材与样本是否使用相同书写工具、纸张类型,避免因材料差异影响笔迹特征。同时,分析是否存在伪装书写(如刻意改变字体)或病理因素(如手部震颤)导致笔迹变化。
2. 对比细节特征:通过显微镜观察起收笔动作、笔画交叉处压力变化,统计高频字(如“是”“的”)的重复写法差异,进一步验证鉴定结论。
3)根据场景采取行动
1. 法律纠纷场景:
▷ 证据效力评估:在合同纠纷中,若土地使用证签名被鉴定为非本人所写,可直接推翻合同有效性;在遗嘱继承案件中,需结合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诉讼策略调整:向法院提交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申请追加或变更被告;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主张其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日常争议场景:若涉及企业内部文件代签,可依规启动纪律审查程序;对存在争议的文书,可通过调解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或进行公证补正(如重新签署并录像存档)。
1)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有哪些1、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有:
(1)物体不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
(2)要求不同。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特征不同。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有哪些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时间不同。书证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前或在发案过程中制作发生的
而勘验笔录则是在案件发生后,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检验后制作的
2、制作主体不同。书证一般是由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及公民制作的
而勘验笔录则是办案人员或人民法院指定进行勘验的人,执行公务依法制作的一种文书
3、反映的内容不同。书证一般是用文字、符号来表达其内容,本身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外部表现
而勘验笔录的文字、图片记载的内容,是对物证或者现场的重新再现,其内容不能有制作人的主观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对客观情况的如实记载
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书证不能涂改,也不能重新制作,要保持其原意
而勘验笔录则不同,若记载有误或不明确,可以重新勘验,并作出新的勘验笔录。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陈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借款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00元给其实际控制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妹妹陈某某)的事实,以乙公司持有的与甲公司间的23笔银行转账回单作为依据,伪造《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由陈某某某实际控制的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妹妹陈某某)和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父亲陈某某)以及陈某某某本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确认及担保协议书》,捏造在云南省迪庆州辖区签订《债务确认及担保协议书》的事实,于2016年10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企业借贷纠纷的民事诉讼。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原审被告陈某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表明,调解书中的原审原告甲公司与原审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原审被告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原审被告陈某某某均为亲属关系,陈某某某为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利用实际控制人的便利,利用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的23笔银行转账回单,伪造《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债务确认及担保协议书》,捏造《债务确认及担保协议书》在云南省迪庆州辖区内某酒店签订的事实,以虚构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人民法院错误地对该民事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本案中原审原告甲公司在明知陈某某某签订虚假协议,还积极配合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三被告公司在调解书的执行过程中,未如实向人民法院反映虚假的内容,虽未构成刑事犯罪,但当事人之间恶意患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东莞某公司诉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宣判后,深圳市某公司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定位杆与下定位杆同步转动以带动转子芯转动”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现有技术为由,提起上诉;
深圳市某公司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设备运转视频,设备中的上定位杆向下压动,未见转动情形,也未见上定位杆有驱动装置,东莞某公司亦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时,深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指示技术人员远程作废勘验对象的运行密码;
随后,深圳市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又拒绝法院工作人员采取手动等其他替代方式来运转设备以供勘验,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验到被诉侵权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深圳市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阻碍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同时深圳市某公司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举证,均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予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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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手写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吗,
内容投稿:成月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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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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