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还可以确权吗,土地流转出去了还能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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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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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还可以确权吗,土地流转出去了还能确权吗

一、土地流转出去了还能确权吗

土地流转出去了仍然可以确权。以下是详细分析:

1)土地流转与确权的基本概念

1. 土地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而非承包权。

2.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明确土地的归属、面积、四至等信息,是保障农户土地权益的基础。

2)流转土地确权的原则与依据

1. 确权原则:土地流转不改变原承包农户的承包主体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确权仍以原承包农户为基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流转原则,包括依法、自愿、有偿,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等。

2. 确权依据:以农户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即使土地已流转,相关部门仍会按规定对原承包农户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不同流转方式下的确权处理

1. 转包与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变,确权仍对原承包农户进行。流转双方可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但这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确权归属。

2. 转让: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转让后,新的受让方与发包方确立新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土地承包关系终止。新的受让方将获得确权。

3. 互换:承包方之间可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互换。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各自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需对互换后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新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

二、土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吗

地确权后可以流转,土地流转先确权征地须按证补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

1、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

2、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3、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4、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相关知识延伸阅读:

农民户口迁出后,承包地是否可以确权?按照最新的政策,也就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精神,农民迁出了农村,原先在所在村的土地仍然会得到确权登记颁证,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在2014年以前,对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在承包法里面的根据对农民的土地有两种处理,一种是在设区的市,统计是要求退还到所在的村,而在非涉区的村不要求退,采取农民对于承包地的自愿原则。2014年颁布户籍管理制度以后,对这一方面进行了改进,不存在设区、非设区市,只要村民愿意就可以把土地确权。但也有界限,2014年以前,已经把在农村的耕地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到村集体了,就不再享受现有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农村土地确权后进行流转的,要按规定进行。

三、农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后,还能确权吗?

可以,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土地流转转让的是经营权,而不是使用权,所以并不影响以包人对土地的确权。

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郭某某与郭某某有、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郭某某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郭某某贺具有争议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

2、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1.4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赔偿1.4公顷土地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承包收益30000元。

1998年二轮土地发包时,原告一家在外地打工,村上将原告家三口人的地分到被告家合同上,与被告家一个土地合同,2018年土地确权后原告家三口人土地确权到被告家确权证上,被告一家在二轮土地发包后一直经营管理原告家土地至2019年冬,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1.4公顷承包经营权并索要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土地承包收益,2020年3月经扶余市永平乡永平村村民委员会调解,原告郭某某贺与被告郭某某有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将确权到郭某某名下的1.4公顷土地分出给原告经营管理,原告在2020年经营一年后欲将以上1.4公顷土地对外流转,被告一家不同意原告对外转包并明确阻止,对外宣传涉案1.4公顷土地承包经营权系被告所有,这样导致以上涉案土地流转失败。

郭某某贺有自己分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郭某某贺负担225元,由郭某某有和刘某某负担50元。

✎林某某、长春市亿加亿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流转的1.82公顷农村土地享有土地经营权(地块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宋家村宋家大院二社北洼地,被告承包的5.64公顷土地中相邻张某某北端1.82公顷);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2月,原、被告及赵某某三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三方联合租赁土地协议书》,约定:

三方共同出资133.72万元租赁朝阳区富锋镇宋家村宋家大院二社北洼地5.64公顷土地(耕地补偿每平米23.71元),由被告亿加亿公司为代表,与宋家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承包地南端2公顷由张某某使用(赵某某签的张某某的名),相邻张某某北端1.82公顷由原告使用,相邻原告北端1.82公顷由被告使用,使用年限为30年,三方对各自用地有独立的使用和出让权,经协商也可以共同使用或联合出让。

确认原告林某某对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宋家村宋家大院二社北洼地(东至七十七中学地边、西至张某某院墙、南至张某某地、北至沟)1.82公顷土地享有土地经营权,案件受理费7,774.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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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还可以确权吗现在,土地流转后可以再流转吗

内容投稿:滕雯美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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