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25年。深耕行政法领域,对政府征收拆迁领域有深入研究,熟悉行政法及行政程序流程,能够深入细致地研究案情,勤勉尽职;曾参与西安某区城中村改造、北京市某区交通枢纽改造、深圳某大型社区业主维权等近百起案件,得到当事人极高的评价。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村委会一般无权擅自收取管理费或协调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村委会无权擅自收费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这直接限制了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的收费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指出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这进一步强调了村委会在土地流转中不得擅自收费的原则。
2)特殊情况下村委会可收费的情形
尽管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无权收费,但在特定条件下,如满足以下要求,村委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1. 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若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并通过了在土地流转中由村委会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于村里公共事务或流转服务相关支出的决议,则这种收费具有民主决策的依据。
2. 提供了实质服务:若村委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为流转双方提供了信息收集与发布、合同签订指导、流转后的土地使用监督等具体服务工作,并且这些服务的成本合理,则村委会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收取一定费用作为服务补偿。
3. 合同明确约定:在土地流转合同中,若流转双方与村委会明确约定了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及相应费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村委会在履行了相应管理职责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3)对村委会收费行为的监督与维权
面对村委会的收费行为,农民有权要求其说明收费依据,并可向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咨询或反映情况,以确认收费的合法性。若村委会擅自收取管理费或收费超出合理范围,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模式有:
1、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交租
3、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5、股份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流转30亩以上每亩补偿好多钱,应当是根据流转的承包当事人协商来进行确定的,农村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按流转面积分别给予经营业主和流出户一次性奖励每亩150元、50元、50元。
给予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补助耕地每亩50元、林地每亩20元;
对及集中连片流转耕地面积在300-500亩、500亩以上的,再给予经营业主每亩75元、150元的奖励,给予乡镇(街道)、村工作经费补助3万元、5万元。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
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福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福某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小务村委会给付土地流转费80550元,期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诉讼费由小务村委会负担。
2011年和2012年,小务村委会按每亩每年500元发放的流转费。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4元,由原告福某某林负担121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小务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福某某林2009年下半年土地流转费1275元、2016年少发土地流转费1500元、2017年土地流转费6375元、2018年土地流转费6375元、2019年土地流转费3825元、2020年土地流转费12750元,合计32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张维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张维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确认其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法有效;
确认19.52亩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9年,被告赵某某与原告张维某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肇东市××乡长××村××窝棚屯“大荒地”455米×20.2米、460米×8.3米两块承包田合计面积19.52亩流转给原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见证同意并签字确认,原告交付了流转价款,被告将土地交予原告经营,当时的农业税、提留款等均由原告承担。
确认原告张维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16亩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张维某某对诉争使用权19.52亩土地中的16亩土地具有经营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承担。
✎孟某某与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园区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孟某某金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至2019年(3年)土地流转承包费差额16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把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的面积如实改为1.67亩;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7年被告将原告的《果树田》流转承包给第三方,被告没有将这块土地与原告确认面积,也没有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填写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而是随便填写一个0.95亩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协议书》上,找原告的哥哥签了字。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孟某某金负担,驳回原告孟某某金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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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村级收取协调费,农村土地流转费怎么分配
内容投稿:明书
内容审核:尹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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