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协议拆迁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1. 协议拆迁的法律依据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协议拆迁的合法性,并详细列举了协议中应包含的内容。
2. 协议拆迁的有效性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有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协议拆迁中,只要双方满足这些条件,签订的拆迁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意味着,在协议拆迁中,如果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将无效。
3. 协议拆迁的纠纷解决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一条款为协议拆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法律解决途径。
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协议拆迁是合法的,只要双方满足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的拆迁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法律分析: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是会根据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决,案情不同所存在的处罚标准就会不一样,拆迁方在拆迁房屋时一定要先与被拆迁方协商好,并由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样才能减少双方的纠纷。
1、拆迁房屋纠纷的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案情的不同判决自然也是不同的。 2、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人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令被拆迁人搬迁至安置房。
✎刘某某与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被告与原告在2005年12月25日签订的《前门大街及东片保护整治发展工程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综上:
被告在2005年12月25日向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拆迁协议》里的内容并不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达,利用原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原告签订了《拆迁协议》而达到在原告的住所地实施真正的商业商居混合用地的拆迁目的,被告无权代扣原告房改购房款2159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居住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归原崇文区政府所有归区房屋管理局管理房屋并收取每月房屋租赁费用,由于:
《03判决书》证明:
被告获取的《许可证》不存在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故:
由于没有区政府的授权委托书该项目的拆迁行为是被告企业的个人行为,被告采取欺骗手段订立格式《拆迁协议》骗取原告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实际属于商业商居混合用地性质的《拆迁协议》,被告提供的格式《拆迁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第470条第(7)款,第497条第(2)款等规定,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为无效协议。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1.5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拆迁款1065689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回迁房173.6平方米归原告所有、使用;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刘某某某父母于1989年开始就搬到本村另一处房屋居住,也多次表示,该宅院就是刘某某某的,跟任何人都没关系,但在拆迁过程中又提出新的想法,经村委会及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但父亲刘某某某却拒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严重损害了刘某某某合法权益,拆迁近2年多,刘某某某未收到任何补偿,造成刘某某某一家生活极其困难及不安,现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某412129元,保全费3620元,由被告刘某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徐某某与武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在动迁组签订的《家庭协议书》;
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杨浦区凉州路400弄2号丙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原告要求取得其中四分之一的款项即1,627,855.95元。
2021年6月7日,原、被告四人在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的组织下,就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及发放事宜签订《家庭协议书》,但该协议书的签订过程及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当时动迁组工作人员对动迁政策进行了错误的解释,说没有户口的人只能拿评估价部分,还说如果不签家庭协议就拿不到动迁款,所以原告是在对动迁政策存在重大误解和工作人员的欺诈,在密闭空间内坐了几个小时候后作出了错误的签名,所以这份家庭协议应当撤销。
上海市杨浦区凉州路400弄2号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明确的征收补偿款及签约百分比奖励费由原告徐某某得80万元,由被告武某某、徐某某得230万元,由被告徐某某得1,661,423.8元及签约百分比奖励费,由被告徐某某得175万元,案件受理费57,38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7,051元,由被告武某某、徐某某负担20,272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14,632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15,425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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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协商拆迁合法吗怎么判决呢,协商搬迁和征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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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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