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国有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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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国有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

一、国有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

国有出让土地并非永久产权,其使用权有明确的年限限制。具体分析如下:

1)土地使用权年限

1. 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

2. 其他类型用地: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

1. 住宅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 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需继续使用土地,应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虽然土地使用权证上可能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使用权是永久的。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有权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二、划拨土地是永久产权吗

1)划拨土地是永久产权吗1、划拨土地是永久产权。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权利随之终止。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土地划拨的流程包括什么土地划拨的流程包括以下: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在现代这个社会,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每个人的生活相比较以前来说都变好了,在农村,有很多闲置的土地会被他人承包进行一些生产盈利的活动,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许多。

比如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出让土地使用年限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

三、中国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1、居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教、科、文、卫等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5、其它综合类性质用地。

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6、农民房(深圳市中心及关外经常出现,而这类房子,通过一种集资房的形式,变相的流到了市场,也就是经常听到的集资房、农民房)。

这类土地多数是永久性用地。

因为农民的耕种土地被用作了工业发展,为了保证没有了土地的农民生活,政府将这类农民用土地,供给农民永久性使用。

还有“军产房”目前没有明确的使用年限,该类型房产多数集中在有驻军的城市。

7、还有一部分特批地,这类用地,多数不会流落到民间。

只有一些特权阶层可以通过特殊方式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

由于早期的房地产市场并不成熟,一些商品房曾出现50年使用权。

这问题并不止深圳存在,在北京、上海与其它城市都存在同类问题。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永兴粮油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即履行至2045年12月30日);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本案中,被告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属于商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的出让年限为四十年,结合本案,在企业改制的特殊时期,订立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参照商业用地四十年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这一文件应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本案土地租赁期限的认定应当按照特别法即《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0999222号)的规定,而非原《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故土地租赁期限应为40年。

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驳回兰坪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兰坪县永兴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村张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与林显干、林欣欣、林欣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42年3月28日终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后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

确认三被告与原告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及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中永久的租赁期限约定属无效,确认《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故《永久性租地合同》的租赁期限应当为40年,即自1992年3月29日至2032年3月28日止。

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某某干、林欣欣、林欣明于1992年3月29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以及于1995年3月23日签订的《永久性租地合同补充协议》项下至2042年3月28日止的租赁期间有效,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高边社区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阮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新科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的《有偿永久土地租赁合同》及《有偿永久土地租赁补充合同》自始无效;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

1992年10月12日,原告与广州市白云信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信隆公司)签订《有偿永久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新市镇新科村公路庙侧边东后园的土地13亩永久租赁给信隆公司使用:

每亩补偿10万元,合计130万元。

确认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阮某某之间的《有偿永久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偿永久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中自1992年10月12日至2042年10月11日租赁期有效,超过部分无效,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国有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出让土地是永久产权吗为什么,出让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

内容投稿:王航鹏

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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