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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包括中纪委的纪律处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这表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如果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参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也规定了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这表明,除了刑事处罚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会受到法律制裁。中纪委作为党内监督机构,也会对涉及此类违法行为的党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因此,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要参与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处分权是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具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使用权只是对使用的财物具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处分的权利,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对所占有的财物是否具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对财产的消费 (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 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
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李某某、李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2009年上半年,李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及李某某商议如何处理土地时,李某某明确提出土地搁置几年未见收入,现在有人想购买土地作为宅基地使用,希望将土地划分成宅基地出售。
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博罗县罗浮山景区澜石村坑背小组、杨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博罗县罗浮山景区澜石村坑背小组、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被告单位博罗县罗浮山景区澜石村坑背小组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
✎汪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为解决九真村5组村民土地补偿款问题,被告人汪某某组织召开村“两会”讨论,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12月28日,以村委会名义将5组村办企业区土地以人民币30万元卖给汪水中(另案处理)建设网吧等使用。
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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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处分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土地管理处分办法
内容投稿:戴华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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