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计量,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单位

咨询
段园莉律师

段园莉律师

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计量,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单位

一、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单位

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单位主要是面积单位,通常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以下是对土地使用权计量单位的详细解释:

1)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定义

土地使用权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并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册的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这一面积可能是一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具体取决于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范围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

2)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方法

1. 独立宗地:对于独立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相对简单,直接通过测量工具对土地边界进行测量,并运用几何公式(如矩形面积=长×宽,三角形面积=底×高÷2)得出实际面积。

2. 共有宗地:对于共有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则相对复杂。它需要根据分摊原则,如建筑面积分摊、土地价值分摊或使用比例分摊等,来确定各土地使用者的面积。具体计算公式可能因分摊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形式为: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 某分摊指标(如建筑面积) / 总分摊指标 × 宗地总面积。

3)土地使用权面积的法律意义

1. 产权保护:明确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是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为解决土地纠纷提供依据。

2. 市场规范:准确的面积信息有助于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税费缴纳:土地使用权面积是计算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计算、登记及续期等相关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权面积的准确性和登记的合法性。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吗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颁布以前,国家建设用地,包括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都是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无偿划拨的土地。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那么无偿划拨的土地类型包括哪些呢?律师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

1、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用地、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军事用地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国办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建设用地

5、国营工业建设用地,包括新建国营工业企业,以及各类工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改扩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如办公室、化验室、展销室、倒班宿舍、职工浴池、食堂等)。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计量,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单位”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计量的,土地使用权计量单位是什么

内容投稿:魏涵晓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计量,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单位/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26年07月17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26年07月17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26年07月1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26年07月1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26年07月1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26年07月1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26年07月1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26年07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入市收益是谁的,集体经营性土地入市属于什么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怎么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26年07月17日
店面土地使用权到期,商铺到期土地使用权未获批怎么办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租赁一般租多久,集体土地可以长期租用吗

26年07月17日
占集体土地为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集体土地被私人占用找哪个部门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发包后能否转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吗,集体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

26年07月17日
拆迁征收土地使用权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怎么补偿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上的房子抵押,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可不可以做抵押

26年07月17日
集体土地转让合同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26年07月17日
土地使用权要补摊销吗,土地使用权必须摊销吗

26年07月17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6年07月17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6年07月17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6年07月17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6年07月17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6年07月17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6年07月17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6年07月17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6年07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17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6年07月17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