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土地流转后,农民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收回土地,且收回的必须是原本流转的土地。具体分析如下:
1)农民有权收回土地的条件
1. 合同期满: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农民有权依法收回土地。例如,若合同期限为10年,期满后农民可无条件收回土地。
2. 受让方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若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农民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3. 不可抗力或法定免责情形:如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土地无法耕种,农民可以依据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
4. 双方协商一致:在土地流转期间,若农民与受让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农民也可以提前收回土地,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事项。
2)收回土地必须是原本流转的土地
土地流转仅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的所有权始终保持在农民集体手中,流转只是承包经营权的暂时让渡。因此,当满足收回条件时,农民收回的必须是原本流转的土地,以确保土地权益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注意事项
▷ 农民在主张收回土地时,应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避免擅自行动导致纠纷。
▷ 农民应妥善保管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
▷ 在行使收回土地的权利时,农民应遵循法律程序,如通知、协商、诉讼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来讲,农户是不能单方面反悔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因为新的土地承包法明确提出要严格保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如果发生以下4种情形,农户是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收回的。(1)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我们知道,农村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如果擅自流转农村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属于“以租代征”,不仅会对农民土地造成很大的破坏,而且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国家严格禁止和严厉打击的。如果土地流转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土地上从事任何的非农业建设,农户就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将土地收回。(2)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耕地是一种宝贵资源,耕地弃耕抛荒是对耕地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对此,相关法规都对土地弃耕抛荒制定了明确惩罚措施,比如说承包农户连续抛荒两年以上村集体可以将土地收回等等,土地流转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有效防止土地抛荒,但如果流转农民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撂荒,农户也可以强行将土地收回。(3)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如果严重损害耕地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农民流转出去的土地遭到损害或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是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将土地收回的。(4)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土地流转的重要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严重履行合同不到位的情况,比如说承包方长期拖欠流转金、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就业保障等等,农户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 承包方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任何人不得干涉。
农民土地流转后可以收回。
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熟的,闲置荒芜承包土地2年以上的,全部家庭成员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全部承包土地全部严重破坏合同全部无法履行,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依法收回流转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孙某某营、王某某、临沭县曹庄镇岌山花园社区村民委员会曹西村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土地原状;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孙某某上述行为而造成的损失1万元;
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自起诉之日解除;
2.判令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自2020年4月至2020年8月的土地流转费1267元;
3.判令被告王某某将涉案土地恢复原状交付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199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被告将位于村水泥厂前四节,土地编码XXXXXXXXXXXXXXXXXX2,面积为3.81亩的基本农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给原告,原告取得上述基本农田的土地经营权。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范围内的土地恢复原状(适宜农业用途)返还给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土地流转价款1267元。
✎合阳县新池镇甘贤村一组、秦某某等土地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秦某某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家庭承包的窑某某地2.83亩(含附属地面积0.05亩)。
事实和理由:
2005年前后,被告秦某某为连片种地方便,找原告父亲要求暂时将其寇西地2.4亩与原告窑某某地2.83亩对换,土地权属不变。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录负担,驳回原告秦某某录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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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要收回土地吗为什么,土地流转以后还是自己的吗
内容投稿:李文宸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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