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非本村户口的人员,一般来说,是没有权利分配本村土地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需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通常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因此,非本村户口的人员,由于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不具备分配本村土地的资格。
2)另外,从农村土地承包的角度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也明确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一规定进一步印证了非本村户口人员无法享有本村土地的分配权。
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非本村户口人员一般不能分配本村土地,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小城镇的非农业户口人员仍保留有承包地的情况下,如果土地被征用,他们可能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分配或承包本村土地,而是针对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的一种补偿机制。
非本村户口的人员通常没有权利分配本村土地,这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不可以分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宋某某、宋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对牟定县××和镇金马社区居委会上金马村一组分配给原被告双方共有的征地后安置土地进行平均分割,判决该宗地2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价值约10万元);
2.判决牟定县××和镇金马社区居委会上金马村一组分配给原告的71750.69元,庭审中请求变更增加28376.86元某某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合计100127.55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经与村民小组核实,宋某某户6人包括原告在内共分配得120平方米安置土地,分配给原告个人历年的补偿款为71750.69元(57450.69元+14300元)土地中属于原告的份额被被告宋某某侵占,村集体补偿给原告的款项部分也被被告宋某某领取侵占。
由被告宋某某、董某某、宋某某、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宋某某集体分配的补偿款73350.69元,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1363元(已付),由被告宋某某、董某某、宋某某、何某某共同承担788元,限与案件款同期给付。
✎龚某某、龚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位于平乐县××镇××村委××村的宅基地(土地证号为0×**,面积约170平方米)进行分割,二原告占三分之二,被告占三分之一;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上述的宅基地上建房;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平乐县××镇××村委××村的宅基地(土地证号为0×**,面积为260.47平方米)内,七十年代建有三间泥瓦结构的房屋及厨房,后该房屋就居住问题作了明确划分,房屋(座向)的左边一间由老大龚某某发(被告的父亲)居住及管理使用,右边的一间及厨房由老二龚某某贵(原告)及老三龚某某来(原告)共同居住及管理使用。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负担,驳回原告龚某某贵、龚某某来的诉讼请求。
✎淡某某与商某某,商某某,商永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淡某某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分割位于XX镇XX村XX组坐西朝东三间土房,将其中靠北的一间半房屋分给原告,剩余一间半再分给原告七分之一;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丈夫已去世,在与几个子女生活期间,原告与丈夫辛苦劳作,盖了几间土坯房,现年久失修破烂不堪,唯独申请的宅基地可加利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家析产以确定各人名下的份额。
原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淡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商某某、商某某、商永某某、商某某、商某某、商随花各承担91.6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诉讼费给付原告淡某某,XX镇XX村XX组坐西朝东三间土房,北边的一间半房屋归原告淡某某所有,剩余一间半房屋,原告享有七分之一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权分配土地使用权吗,非本村户口的有权分配本村土地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有权分配土地使用权吗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按份共有吗
内容投稿:汪涵诗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和付费咨询,差在哪里?
12348 和法律援助,能解决拆迁问题吗?
孩子刚出生,赶上拆迁能算人头吗?
外嫁女能分到征地补偿款吗?
打拆迁官司,法院要收多少诉讼费?
拆迁官司一般要打多久?
晚上被偷拆了,怎么认定、怎么赔?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一直不履行怎么办?
拆迁补偿方案还在公示,能提意见吗?听证怎么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