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律师,秉承“专业、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实务操作经验,案件分析逻辑性强,庭审风格敏锐善辩。常年办理征收拆迁案件,严谨负责,办案效率高,能够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长期关注弱势群体权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擅长处理群体案件,善于寻找案件突破点。
土地流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
1)违背承包方意愿的强制签订合同
1. 未经承包方同意,擅自越权代签的合同无效。这种合同违背了承包商的意愿,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2)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必须限定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否则合同无效。
4)越权发包土地
1. 如果村集体未经村民同意,擅自把村民的私人土地承包出去,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5)超过规定承包年限的发包土地
1. 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年限超过土地承包期限的,超出部分合同无效。例如,耕地承包年限是30年,草地是30到50年,林地是30到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6)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土地流转合同在违背承包方意愿、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权发包土地、超过规定承包年限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下无效。
流转合同中的年限、金额、付款方式等要约定清楚。白纸黑字定明白,否则很容易牵扯到纠纷。流转合同经过双方签订后,最好去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很容易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流转合同中要写明纠纷处理的方法。规定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生效期内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法。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
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才能有效,否则转让合同无效。
2、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无处分权人私自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在农村存在很多无处分权人流转他人土地的情形,比如父亲把外出打工儿子的地包给他人了,儿子把父亲让他耕种的地包给他人了,代管人把别人让他代管土地转让给他人或过户到自已名下等情形。
这些情况都属于无处分权人未经授权私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3、承包方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这抵债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农村,有的农民朋友为了借款把土地抵押出去签订一个抵押借款合同,还有一些农民朋友借款到期偿还不上了就签订一个“以地抵债”合同用土地偿还借款,按照法律规定这类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4、超过承包期限流转土地超过部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发生在1998年,第二轮承包期限到2027年12月31日结束。
因此土地流转不能超过剩余期限,也就是不能超过2027年年底,如果流转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那么超过部分无效。
✎马某某与马文海、马俊海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马某某、马文海、马俊海、马再乃白、马祖胡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马某某和被告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无效;
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1月,原告马某某丈夫马某某未经原告同意便私自和众被告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约定众被告每人支付280元费用后许可在原告的一块承包耕地(地名:
阳山,面积1.71亩,四至:
草坡、西马某某地、南草坡、北草坡。
代码为XXXXXXXXXXXXXXXXXX8的1.71亩土地由原告马某某、马文海、马俊海、马再乃白、马祖胡拉耕种使用,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马文海、马俊海、马再乃白、马祖胡拉负担。
✎任某某、陈某某确认合同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原、被告的所签流转协议无效。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
原、被所签流转协议无效,其理由如下:
被告所签流转协议时,其户口仍然在四川省,并不是本村村民。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3年6月30日签订的《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流转合同书》合同流转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的内容约定无效,应更正为流转至2028年12月31日止,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黎某某、曾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黎某某、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2014年5月3日签订的《荒地流转协议》无效。
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将荒地流转费980000元返还原告。
并判令俩被告从2014年5月3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参照起诉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俩原告欲寻荒地开垦搞实业,被告自称其在长汀县××村××组(上坎)的有片荒地可以流转给原告永久使用,面积约4500平方米,四至为:
东至以养鱼场河沟,南至以牛样坝河沟反内,西北至水利局养鱼场围墙反外,荒地流转价格为980000元,原告到实地看了后,双方便于2014年5月3日签订的一份《荒地流转协议》。
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黎某某、曾某某负担元,驳回黎某某、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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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土地流转合同别乱签 这些内容需警惕
内容投稿:安思凝
内容审核:年宇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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