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权保部委员,中数法律服务频道《法制与经济》栏目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北京《置业法眼》栏目案件讲解员及评论特
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两个方面流转问题的详细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性。进一步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一条还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情况则相对复杂。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不能流转,但流转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通常需要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需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同时,转让人与受让人需为同村人,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且受让人无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转让宅基地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面临罚款、拆除建筑物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则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法律分析:
宅基地的转让要合法,必须满足几个基本条件:
第一、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二、如果你自己自愿转出唯一宅基地,将不能再行申请审批宅基地
第三、转让行为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四、转让后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五、必须有宅基地的土地文书,以防是耕地私自建房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李某某与郑某某坡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我宅基地拆迁补偿权属于我合法所有。
综上所述:
我家只将宅基地地上物卖给被告,没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征地拆迁补偿权依法转让给被告,该项权利还应归我家享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韩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李某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或发还重审。
因为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买卖标的物明确写明了是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同时出卖的,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先出卖的房屋,然后宅基地随之转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某负担。
✎让正某某、刘某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让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于2003年4月1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合法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的合同义务,被告回复说农村集体土地不允许买卖,不能过户,后原告咨询相关部门也称不好办理过户登记。
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让正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让正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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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需要有宅基地吗,土地流转需要交税吗
内容投稿:张言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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