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还有增减挂钩吗,土地增减挂钩与占补平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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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还有增减挂钩吗,土地增减挂钩与占补平衡的区别

一、土地增减挂钩与占补平衡的区别

土地增减挂钩与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领域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辅相成的政策工具,主要区别如下

1)概念内涵与实施目的

1. 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占补平衡即指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就必须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核心目的是确保耕地总量稳定、质量不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 增减挂钩: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指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的整治和再利用

2)实施范围与方式

1. 占补平衡: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涉及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无论项目位置或行业领域。主要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方式进行,确保“占一补1)占优补优”。

2. 增减挂钩:主要在农村建设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之间展开,重点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治。通过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实现拆旧建新和土地复垦,产生的指标用于城乡建设。

3)指标性质与流转

1. 占补平衡指标:具有保障性,指令性强,通常不能自由交易流转,主要在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调配。特殊情况下,经过严格审批,可进行省域间少量调剂。

2. 增减挂钩指标:具有一定商品属性,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跨区域流转交易。通过建立交易平台,经济发达地区可从有结余指标的地区购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交易资金反哺农村地区。

4)政策侧重点

1. 占补平衡:更侧重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 增减挂钩:更注重城乡统筹发展和土地利用效益提升,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土地增减挂钩后土地归谁

法律分析:

土地增减挂钩后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迁移到城市的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农村户口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三大部分,包括承包经营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土地增减挂钩房屋赔偿标准是哪些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

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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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新乐市长寿街道东名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责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耕地1.06亩。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被告租赁原告的耕地要进行商品房建设,商品房开发单位为石家庄万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经给建设商铺的商户们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显示要对被拆商铺进行现金补偿和商铺置换,并开始对外进行商品房销售宣传,宣传页以及售楼部均显示即将建设的小区名称为“燕赵林某某”也就是被告租赁原告的耕地要进行商品房开发,将原告的农用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是该土地没有进行征收和征用的审批手续,土地性质依然属于农用地而非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某、梁某某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确认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

2.请依法判令排除被告在原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建房时的妨害;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藤县××镇××村××组全组共28户,每户都有预留用地位于峡口九组的山傍(地名),藤州镇东胜村峡口九组把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的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分配给原告作个人建房使用,这是峡口九组依照法律规定及集体讨论把预留建设用地在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中所作出的决定,这有2020年6月3日《峡口九组农机交通城征地数据汇总表》可以证实,这也符合《广西梧州市藤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货币化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简称留用地),是指征收集体土地后,另行安排给被征地村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由该村民集体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

藤县××镇××村××组分配给原梁某某承包户的位于藤县××镇××村××组山傍(地名)藤县东胜工贸建材批发市场拆迁安置、预留发展用地规划(规划区二)地块上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使用权份额归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享有,被告(反诉原告)梁某某群应立即停止实施妨碍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梁某某管理、使用上述判项的220.4平方米预留用地的行为。

曾某某、汤某某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曾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改判涉案上的附着物及青苗归曾某某所有;

3.依法改判西边联合社向曾某某支付地上附着物砖瓦房的征收拆迁补偿款8300元;

4.依法改判西边联合社向曾某某支付地上附着物竹石绵瓦棚的征收拆迁款5426元;

5.依法改判西边联合社向曾某某支付地上附着物化粪池的征收拆迁款650元;

6.依法改判西边联合社向曾某某支付地上附着物厕所的征收拆迁款2433元;

7.依法改判西边联合社向曾某某支付地上绿化补偿210345元。

㈠从广州市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土地的评估并已经发放征收补偿的行政行为,以及《佛清广地上附着物清点补偿表》上注明的“E××汤某某,曾某某争议”可以看出,曾某某对本案土地的利用情况和争议情况是知情的,且对其的合法性是予以认可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28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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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是否缴纳增值税,土地流转是否交税

内容投稿:张睿

内容审核:范文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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