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涛,1972年生,济南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在征地拆迁领域研究造诣颇深。志在为广大征地拆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争取合理补偿。
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给个人。以下是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2)流转方式
1. 转让: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 出租(转包):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以租赁或转包形式流转给他人,原承包关系不变。
3. 入股: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与他人共同组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股份分享收益。
3)流转条件与注意事项
1. 合法权属:流转方需拥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
2. 不改变农业用途:流转后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确保持续用于农业生产。
3. 自愿原则:流转应基于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不得强迫或阻碍。
4. 受让方资质:受让方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确保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5. 备案或同意: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需经发包方同意。
1)村集体土地可以转卖给个人吗1、村集体土地一般可以转卖给个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但只能转让给村集体成员,转让后只能用于从事农业生产,不能在土地上做和农业无关的事情。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程序:
(1)土地流出方向的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报送。(2)土地流入方向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集体土地是可以依法流转给个人的,流转的形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以下简称后某村)诉称:
2009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宋某某某就集体所有的空闲地承包一事达成一致,双方订立书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空闲地承包给宋某某某植树使用,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40元;
同年2月18日,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宋某某某便将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转让给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某,损害了村集体利益。
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且从被告王某某的答辩内容“原告城某某村委已给予王某某地上附属物补偿,剩余地块不影响王某某继续租用”中的文义理解,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宋某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了转让契约,但王某某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宋某某某享有,王某某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本案城某某村村委与宋某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未约定案涉土地不得转让,且被告宋某某某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苏某某、邓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涉案土地经营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涉案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种植物归原告所有。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等法规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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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能转给自己吗合法吗,土地流转给别人,现在能要回来吗?
内容投稿:苏茹月
内容审核:张海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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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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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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