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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给外村人,并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承包行为需遵循该法其他相关条款。
1.第三十六条的适用范围:
▷第三十六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 适用对象:此条款主要规范的是承包方(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流转其土地经营权,而非直接规范外村人承包本村土地的行为。
2. 外村人承包本村土地的条件与程序:
▷民主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资质审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3. 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 合同签订:双方需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承包期限等核心条款。
▷ 备案程序:虽然第三十六条主要规范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备案,但外村人承包本村土地后,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如再次出租、入股等)同样需遵循该条款,向发包方备案。
法律分析:
村委会可以承包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国家鼓励并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外村人通常可以承包本村土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这意味着外村人有机会通过合法程序承包本村土地。
一般流程是,村集体将土地通过上述公开方式发包,外村人参与竞争,如成功中标等,即可签订承包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时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的具体要求与规定,比如要符合土地用途规划等。
同时,外村人承包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土地,履行相应义务。
✎矫某某、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矫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矫某某的丈夫于某某与被告某村委会于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以及2016年1月1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编号)中涉及本案诉争位于某村水井处0.956亩土地的部分有效;
2.请求依法判令原告继续占用村水井处0.956亩的土地;
3.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4年,被告于淑某某的丈夫吕某某某代表家庭承包了被告某村委会的土地,其中包括位于本村水井处的0.956亩土地。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矫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矫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捏掌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土地承包款94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成凯凯、李某某为了合伙承包原告所有的耕地,于2015年8月20日以被告王某某名义与原告签订《西向镇捏掌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
转包金以粮食计算:
按每亩每年400公斤小麦执行,也可按不低于当年国家小麦保护价折合成现金执行。
被告王某某、成凯凯、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款82929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777元,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成凯凯负担5823元。
✎龙某某与魏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龙某某和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在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有效,原告龙某某对贵阳市花溪区小孟社区王某某某榜沙冲责任田七块约3亩的土地具有承包经营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龙某某与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约定魏某某将贵阳市花溪区小孟社区王某某某榜沙冲责任田七块3亩的土地转包给原告,四至界至,东抵王某某某、王某某某、南抵王某某1责任田、西抵王某某1责任田、北抵邓某某责任田,转包费3000元。
确认原告龙某某和魏某某(曾用名魏某某)于2011年7月30日签订的《土地承租协议书》中除转让时间自2031年7月1日至2061年6月30日的约定无效,其他约定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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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本村土地转让可以承包吗合法吗,本村土地可以转让给外村人吗
内容投稿:冯书琴
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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