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转让是否要确权,已有房子所有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旧房子2025年还需要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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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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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征拆类案件法律研究,具有一定的实务经验。办案严谨认真,对当事人负责。

集体土地转让是否要确权,已有房子所有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旧房子2025年还需要确权吗

一、已有房子所有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旧房子2025年还需要确权吗

对于已有房子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旧房子,在2025年是否需要确权的问题,需分情况讨论

1)不需要确权的情况

1.土地权属清晰且登记信息准确无误

▷ 若房屋自登记以来权属一直明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无争议,且登记信息(如面积、四至范围、用途等)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则无需再次确权。

2.已完成近期的确权工作且无新的变化

▷ 若近期已进行全面确权,且之后土地权属、用途等未发生任何变更,短期内无需重复确权。

2)需要确权的情况

1.土地权属存在争议

▷ 若因历史遗留问题或边界模糊导致土地权属不清,如相邻地块存在争议,需通过确权程序明确归属。

2.登记信息不准确或不完善

▷ 若早期登记因技术或人为原因导致信息错误(如面积不符、用途登记错误),需通过确权纠正错误,确保信息真实。

3.土地流转或用途变更

▷ 若土地流转(如转让、出租)或用途发生变更(如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重新确权以明确新的权益关系。

4.房屋或土地存在特殊情况

▷ 若房屋存在未经审批的扩建、超面积建设,或土地存在继承、分家等权属变更,需先解决纠纷或完善手续后再确权。

3)确权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确权是明确权属、防止纠纷、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是确权的核心环节,确权后颁发的证书是权益的法律凭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集体土地有争议的情况下能否确权

集体土地有争议时,一般不能直接确权。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之前,无法确定土地的权属归属,也就难以进行确权登记。

只有在争议妥善化解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确权,以明确土地的产权归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黄某某振、罗某某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黄某某振、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黄某某振、罗某某对坐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洋字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即《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及梯空、建筑面积共计71.15平米]享有所有权,即对该房屋和梯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即落在下洋镇下洋村安定路地号1-19号门牌99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及其所占用土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

1995年2月19日,胡某某联将从胡某某、胡某某受让来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胡某某,胡某某联出具签订了《买卖契约》,约定: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90)字第288号”转让给胡某某永久保管并享有1994年5月13日以胡某某签字的补充契约的同等效力。

土地使用权面积按《补充契约》的约定分摊】过户登记至黄某某振、罗某某名下,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联于××镇××村××路××号××号××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永房证字第0××8号平面图中序号为(1)(3)二层的房屋(含梯空)。

刘某某1、刘某某2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系佛山市的宅基地的权利人;

2.被告协助原告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佛山市宅基地[土地权利证号:

集用(2011)××]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2007年×月×日,被告与邝某某(原告母亲)离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07)南某某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第3页第1段第7、8行确认:

“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空地一块(即案涉宅基地)归儿子刘某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刘某某1的诉讼请求。

冯某某、冯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冯某某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土地使用证东集用(2002)字第06-44-49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冯某某中、朱某某之子,冯某某中夫妻二人于2002年购买被告位于东阿县(土地使用证东集用(2002)字第06-44-49号)院落一处。

坐落于东集用(2002)字第06-44-4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建筑物、地上物归冯某某申所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冯某某泽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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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集体土地转让是否要确权登记,集体所有土地转让

内容投稿:汤轩冬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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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转让是否要确权,已有房子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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