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就是兼并土地吗,土地流转和土地兼并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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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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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土地流转就是兼并土地吗,土地流转和土地兼并一样吗

一、土地流转和土地兼并一样吗

土地流转与土地兼并的区别

结论前置:土地流转与土地兼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定义、性质、主体以及法律后果上均有本质区别。土地流转是合法的土地经营权转移方式,而土地兼并则通常指非法的土地集中过程。

1)定义与性质差异

1.土地流转

▷ 定义:指已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行为。

▷ 性质: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土地兼并

▷ 定义:通常指非法的、未经允许的土地集中过程,可能涉及强占、非法买卖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土地。

▷ 性质:是非法的,侵犯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和社会矛盾。

2)主体差异

1.土地流转

▷ 主体:出让方为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组织或个人。

▷ 法律关系:基于合法的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受法律保护。

2.土地兼并

▷ 主体:可能涉及非法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土地。

▷ 法律关系: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3)法律后果与影响

1.土地流转

▷ 法律后果: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 影响: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土地兼并

▷ 法律后果:非法的土地兼并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土地归还等。

▷ 影响:导致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破坏社会稳定,损害农民利益。

土地流转与土地兼并在法律性质、主体以及法律后果上均有本质区别。土地流转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而土地兼并则是非法的土地集中过程。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对于维护土地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二、土地流转与互换的区别是什么?

从互换是相互之间经营权的转让这一点上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另一种法定方式——转让较为相似。只不过,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价款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表现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另外,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转让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互换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该法之所以这样区别规定,主要是因为,互换只是相互间调换了耕种的地块,并未使农户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也不会对农村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无需经发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什么?

一级流转:

出让(招标、拍卖、挂牌)、使用权租赁、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二级流转:

转让(出租、交换、赠与、继承)、出租、抵押等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流转就是兼并土地吗,土地流转和土地兼并一样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就是兼并土地吗对吗,土地流转是好还是坏

内容投稿:章安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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