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田亩证,通常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关于其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这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情况
1.共有形式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包括土地)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实际应用: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块土地由多个个人或组织共有,那么田亩证上理论上可以登记所有共有人的名字。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宅基地,或企业合作开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在田亩证上体现共有人的信息。
2)田亩证的登记规定
1.登记内容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该条例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内容,包括土地的使用权。
2.登记名字的具体操作:
▷ 在进行土地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申请,将土地的权利归属情况准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颁发相应的田亩证。如果土地由多个人共有,且提供了相应的共有证明,那么田亩证上就会登记所有共有人的名字。
3)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明确共有关系:
▷ 在申请田亩证时,如果土地由多人共有,应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和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遵循法律程序:
▷ 田亩证的办理和变更都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果想要在田亩证上增加或者减少使用权人的名字,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咨询专业机构:
▷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区差异和政策变化,具体的要求和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和具体的指导。
田亩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并没有明确的数字限制,而是取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并咨询专业机构以获取具体指导。
法律分析:
可以,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产生纠纷的,可以由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唐某某唐某某与徐某某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前往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办理二原告及被告三户联建房不动产登记办证相关资料(包括土地证、房屋总证、分证)签字义务。
但在原告向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过程中,由于三户联建房系一宗地,为一个整体,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要求三户联建房业主必须共同到场签字认可才能完善三户土地及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而被告却拒绝前往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履行办理原、被告三户联建房不动产登记办证签字义务,且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完善签字手续未果。
被告徐某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配合原告唐某某、唐某某向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告唐某某、唐某某、被告徐某某国联合修建的自建安置房屋(现位于荣昌区北部新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工程(2#地块)第XX幢徐某某国等3户自建房屋,准确位置地名以重庆市荣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实际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核定为准)的不动产权证(总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某某国负担。
✎李某某1、李某某2等共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1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登记于被告高某某名下的证号为吴国用(2008)第0189、0190、0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土地为按份共有,原告李某某1享有的份额为22.22%;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确认原告李某某2、牛某某、李某某1在登记于被告高某某名下的证号为吴国用(2008)第0189、0190、0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土地中的份额。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0日,三原告与被告高某某、案外人高某某某、宋某某就开发红寺堡建材市场项目签订《开发合作协议》,约定该项目负责人为被告,项目开发地在红寺堡沙泉路东侧、盐兴路北侧、供暖公司南侧、粮油公司及屠宰场西侧,约占地面积146亩。
确认登记于被告高某某名下产权证号为吴国用(2008)第XXXX号、0XXXX号、0XXXX号坐落于红寺堡区团结街北侧、扬黄路东侧的三块土地的使用权由原告李某某1、李某某2、牛某某及被告高某某按份共有,原告李某某1享有29.735%使用权份额、原告李某某2享有16.945%使用权份额、原告牛某某享有33.135%使用权份额、被告高某某享有20.185%使用权份额,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高某某负担。
✎黎某某、袁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黎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位于田林县,判令楼房第一层和厨房归原告所有;2、依法分割位于田林县,其中位于该楼房东边南边西边7.5亩菜园归原告和黎某某1、黎某某2所有;3、判令位于者塘村渭巴37斤种水源头(地名)1亩水田归原告黎某某1、黎某某2所有,位于石板寨屯吴家茶林环路坎下北边15亩杉木归原告所有,位于彭家坟(地名)10亩油茶树归原告所有。
4、依法分割位于石板寨屯9号楼房东边南边西边83亩山界其中位于该楼房南边41.5亩山界(彭光能湾子屋基后山山梁上至彭家坟茶林某某茶林下边界向东某某梁上至吴家茶林环路沿环路向西南至豆坪后山山顶沿梁下至梨子坪沟到村级公路)归原告和黎某某1、黎某某2所有。
5、判令4被告偿还被告袁某某在2016年买摩托车所借原告妈妈3000元,赔偿原告买车所出钱款4500元。
在2014年春天原告与被告建楼房时原告婚礼摩托车被人推下山沟,因小孩上下学没车用,2016年原告拿打工工钱4500元给被告袁某某买女士摩托车,被告袁某某不同意因而和原告妈妈借3000元,买钻豹欧2(发动机125)摩托车一辆,此车从2017农历腊月25日傍晚,原告被被告袁某某、袁某某殴打陷害逼走后,4被告一直在使用,此车属于原告与被告袁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家庭变故后原告和黎某某1、黎某某2没有得到此车的使用权利(黎某某1、黎某某2被被告董某某在2017年腊月26日送到联队抛弃至今),所以要4个被告赔偿原告和原告妈妈7500元。
本案原告黎某某某主张分割位于田林县归被告袁某某兵、董某某、袁某某所有,由被告袁某某兵、董某某、袁某某折价补偿原告黎某某某245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黎某某某负担150元,被告袁某某兵、董某某、袁某某负担1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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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是田亩证吗还是耕地,土地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
内容投稿:邹美彤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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