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村集体堰塘不能直接进行买卖。村集体堰塘作为农村集体财产的一部分,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村集体堰塘的土地归属与性质
1. 集体所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农村土地(包括堰塘所占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意味着堰塘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个人没有权利进行买卖。
2. 法律禁止:该法条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堰塘土地的买卖行为。
2)村集体堰塘的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
1. 合法获取:虽然堰塘土地不能买卖,但个人或集体可以通过申请和许可获得堰塘的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这通常涉及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承包合同或使用权证书。
2. 权益内容:承包者或使用者享有堰塘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可以在承包或使用期限内依法进行养殖、灌溉等活动,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但这并不等同于拥有堰塘的所有权,承包者或使用者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
3. 流转规定:在承包或使用期限内,承包者或使用者可以将堰塘的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进行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时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或相关部门备案。
3)非法买卖村集体堰塘的法律后果
1. 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非法买卖堰塘土地的行为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罚款等。
2. 刑事责任:如果非法买卖堰塘土地的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强调了保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打击非法土地交易的重要性。
4)合法处置村集体堰塘的程序
1. 民主决策:若村集体确实需要处置堰塘(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征用),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保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 公示方案:将处置堰塘的原因、财产状况、处置方式、价格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以保障村民的知情权。
3. 法定交易流程:完成内部决策后,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审批、登记手续。例如,涉及土地等不动产转让时,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需要看具体情况和上诉内容。
土地确权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1)严重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
第一类: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二类:
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第三类:
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类:
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第五类:
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第六类:
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第七类:
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
第八类:
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第九类:
违法发包农村土地。
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
第十类:
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2)《民法典》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村民因占地纠纷阻挠施工的案由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的。
在实践中民事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等,而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很多,而最有效力的是提起诉讼,但是一般来说民事纠纷是不属于犯罪行为的,与刑事案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够进行混淆。
✎吴某某靠、吴某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吴某某靠、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钟某某第三小组签署“鱼池使用权转让协议”;
2.钟某某第三小组收回出卖的土地;
3.恢复耕地用地;
4.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误工工资由钟某某第三小组承担支付。
小组农田土地面积清查复丈中,发现猪母丘鱼池是占用农田土地挖建鱼池,其中占用吴某某内三文公片人口田地0.764亩、吴某某人口田地面积1.039亩(系吴某某1999年前用人口田竹林前片1.6亩与吴某某、吴某某私下调换),其余面积是猪母丘片小组机动田地出租发包地(猪母丘片、内三文公片两片相邻,仅一条田岸之隔)。
撤销南靖县山城镇钟某某第三村民小组与吴某某于2005年10月6日签订《鱼池使用权转让协议》的决议,驳回吴某某靠、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自原告现有楼房西墙拉直向某某到本排南的东西路边以东到东边刘某某西墙拉直向某某到东西路边归原告所有,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原告施工(包括不限于垒院墙、修路、排水等)及通行;2、本排路以3米为准,保持通畅;
3、请求被告退还强卖收取非法宅基地款16000元;
4、请求被告支付非法卖宅基地款利息4704元;
5、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我家于2016年4月份在老宅基地拆除老房建新房期间,被告刘某某和其大哥刘某某伙同家属采用堵路、挖坑等违反法律方式多次阻挠我建房,经乡村领导多次调解无果,无奈之下,我求助彭某某学来帮我解决问题,被告刘某某和刘某某以不让我建房为由,强迫我家以16000元购买被告在2008年已拆除房屋,闲置多年不符合乡村规划的旧宅基地,刘某某已在张坡村取得新的宅基地,并于2016年5月被告让其妻子刘某某到彭某某学家强行收取16000元,我家多次向上级有关部分反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与黄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水背第四村小组上诉请求:
1.黄某某放向水背第四村小组退还其承包的蒲塘鱼塘7.9亩;
2.黄某某放向水背第四村小组支付7.9亩鱼塘占用费31600元;
3.黄某某放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即使一审法院不支持水背第四村小组与黄某某放于1999年12月29日签定的《单项生产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年限至2009年农历十二月止,但也不能以《新会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打印的承包期限“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至二0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认定水背第四村小组与黄某某放承包合同的期限。
黄某某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鱼塘占有使用费3160元给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黄某某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双方当事人在1999年12月29日签订的《单项生产承包合同》所约定的“蒲塘”鱼塘给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水背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群众阻挠土地流转怎么办,村集体堰塘能卖掉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群众阻挠土地流转怎么办呢,阻挠他人耕种土地
内容投稿:安晨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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