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企业拆迁、关停腾退、自然资源及规划纠纷,对行政诉讼拥有一定的执业经验。
当发现别人占用自己的土地时,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1)协商解决与行政处理
1. 与侵权人协商:首先尝试与直接侵权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返还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请求政府处理: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土地争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同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法律手段
1. 收集证据并起诉:若政府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侵权人拒不执行政府决定,权利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非法占用土地对权利人造成损失,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非法占用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可能面临罚款、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等法律后果。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注意事项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保持争议土地的原貌,便于后续处理和裁决。
面对土地被占用的情况,权利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政府处理来解决争议。若这些方法无法奏效,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土地使用权,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非法占用土地的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占用他人土地分多种情形处理。
若系侵权性占用,比如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土地权利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土地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若是因合同纠纷导致一方占用另一方依合同应使用的土地,可依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 若涉及政府征收等合法占用但程序或补偿有问题,被占用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争取合理补偿安置。 若占用土地引发争议,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总之,要依具体情况选择恰当法律途径解决。
✎方某某与方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方某某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占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
2.判令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并打挡墙恢复原告承包地的地埂,消除一切影响;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罗平县阿岗镇阿岗居委会阿岗村村民,1982年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后,原告依法管理经营该承包地,承包地四至界限清楚,没有争议,东面有集体所有的水塘,供全村栽种生产及牲畜饮水,东边还有一条自北向南淌水的南北向大沟,后被告擅自占用该集体水塘,并将该水塘填平,为了填平水塘,被告进行耕种,被告不断向周围取土,导致原告承包地的地埂逐年倒塌,填平水塘后,被告为了排除地里的积水,又在周围开挖排水沟,导致原告的地埂被挖成笔直的埂子,随着风吹日晒,原告的承包地不断倒塌,被告不断的逐年侵占,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多次向相关部门请求调解,居委会及镇政府多次前去调解,要求被告恢复地埂,均因为被告拒不配合而无法调解成功,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与原告方某某书相邻的两处承包土地(该两处承包土地的地块代码分别为:
XXXXXXXXXXXXXXXXXX3,XXXXXXXXXXXXXXXXXX3)的地埂砌起挡墙,停止侵权,恢复该土地原状,且该挡墙的高度不得低于原告方某某书承包土地的地表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洪某某与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占;
2.判决被告及时恢复原告承包土地的原貌;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案具体的事由是这样,原、被告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末,被告杨某某发与原告洪某某商量,用土地换土地的方式换一块土地做宅基地建房,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也不经过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就把原来路上下同属一块承包地的路上换给了被告建房,路下继续归原告保管使用。
由被告杨某某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修建于原告洪某某“龙某某”承包地地边的挡墙,清除堆放于承包地上的石料等建材,恢复该承包地原貌,并停止对该承包土地的侵害,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杨某某发负担。
✎谯某某、文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谯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地名大土头土地使用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小地名大土头是原告的责任地,1999年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进行了承包登记.但二被告于2020年却无缘无故抢占原告的土地耕种,后经村委会和谯家政府出面调处,被告才停止耕种,现被告再次抢占耕种,并将原告土地犁铧,原告出面制止,被告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还扬言要在原告土地上修建房屋,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谯某某负担,驳回原告谯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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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占用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理好,占用土地属于什么纠纷
内容投稿:罗夏佳
内容审核:吴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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